12月14日,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要求,确保2022年底前关闭不少于100座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湖北省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安办〔2020〕63号
省安委办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要求,确保2022年底前关闭不少于100座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分年度拟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各地要结合全省关闭总目标和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现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纳入重点关闭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2020-2022年关闭计划总数及分年度、分县(市、区)落实清单,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一)达不到本省非煤矿山最小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资源枯竭、超设计服务年限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露天采石场开采境界与相邻采石场、生产生活设施等之间达不到法定安全距离的。
(五)无主尾矿库、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3年的尾矿库。
二、严密组织实施关闭工作。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确定拟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名单,作出关闭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以下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措施。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四)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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