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财政厅、税务局发布《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了高岭土、石灰岩、石墨、萤石、天然石英砂、脉石英、长石、滑石、膨润土、陶瓷土、耐火粘土、累托石粘土、硅灰石、云母、重晶石、方解石、沸石、蛭石、透闪石、电气石、石膏等资源税税率,并指出了3种减免资源税条件。
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方案拟定如下:
一、湖北省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对纳税人在湖北省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在湖北省境内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在湖北省境内开采低品位矿、尾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部门定期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备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除上述92个税目外,以下税目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原油,原矿6%;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水气合物,原矿6%;铀、钍,原矿4%;钨,选矿6.5%;钼,选矿8%;中重稀土,选矿20%。
2.根据矿产资源分类,我省出产的绿松石属于“宝玉石类——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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