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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0年度绿色矿山申报开始,相关部门不得向企业收费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20-06-15 17:20:15    浏览次数:
 
  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全省绿色矿山申报一律从网上申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完成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细化方案既定的目标任务,持续有序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2020年度绿色矿山申报工作
  (一)基本条件。
  1.矿山是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矿山剩余储量开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
  2.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
  3.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
  4.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申报程序。
  1.网上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组织矿山企业登陆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网址:http://greenmine.mnr.gov.cn/,矿山企业可直接使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填报有关申报信息,提供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影像和图片资料。
  2.矿山自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矿山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通过网上申请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估。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编写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并在名录系统中填报。
  3.第三方评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按照统一评价指标要求进行打分,形成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
  4.材料审核、实地核查与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合格的矿山企业名单在本级自然资源系统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将通过第三方评估矿山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核后直接报省厅)审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每季度将矿山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厅(参加2020年度国家绿色矿山遴选的9月1日前报送)。省厅复核后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列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湖北省储备库。对入库的绿色矿山,省厅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实地核查(参加2020年度国家绿色矿山遴选的实地核查率100%)。2020年9月30日前,省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2020年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要求从库中择优上报自然资源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名录系统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鄂土资发〔2017〕37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切实承担起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对照自然资源部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要求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银监、证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制定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推广经典经验模式,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矿山生态环境支撑。
  (二)精心组织绿色矿山申报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2020年度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和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情况,进一步梳理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清单,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绿色矿山申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统一评价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材料报送,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均在名录系统填报,无需报送纸质版。
  (三)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统一评价指标标准,自然资源部编制了《绿色矿山评价指标》(附件1)、《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附件2),自2020年6月1日起,全省绿色矿山申报一律从网上申报,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及工作流程、现场核查评分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执行,《湖北省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试行)》不再执行。6月1日前已申报湖北省储备库的矿山企业,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网上补报,拟参加2020年度国家绿色矿山遴选的按照部遴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程序。
  (四)严控绿色矿山申报质量。严格标准程序,推进评估工作标准化,自评估报告编写、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及工作流程、现场核查评分、第三方评估报告编写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执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认定的相关专业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必须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须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工作开展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不予采信其评估报告。
  (五)强化动态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和湖北省储备库矿山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实地抽查,相关工作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要督促矿山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第三方评估仍不合格的,及时上报从库中除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建立绿色矿山诚信体系。
  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工作部署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把关,按照“2020年底8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目标任务倒排时间表(到2020年6月底,不得低于60%),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组织矿山企业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对薄弱环节要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专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是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年度考核指标和季度督察重要内容,省厅将按季度通报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加大督办力度,确保今年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县(市、区)并督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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