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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贵州发布石灰行业规范条件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20-04-27 16:59:01    浏览次数:
 
  4月24日,贵州省工信厅发布《贵州省石灰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将对贵州省现有的石灰生产企业采取“淘汰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进行引导和监管,优化产业布局,遏制无序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石灰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该规范条件适用于以碳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原料,经高温煅烧后所得石灰产物的生产行业。
 
贵州省石灰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工信部《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原〔2017〕278号)、国家生态环境部《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等相关要求,加强我省石灰行业规范管理,优化产业布局,遏制无序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石灰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以碳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原料,经高温煅烧后所得石灰产物的生产行业。
  (二)行业产品按不同化学组成和物理形态可分为生石灰、消石灰、水硬性石灰与气硬性石灰;也可分为高钙、镁质和白云石质石灰。
  二、总体要求
  (三)石灰生产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满足环保、节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
  (四)石灰矿山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五)按照满足石灰生产所需的要素条件保障情况,对贵州省现有的石灰生产企业采取“淘汰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进行引导和监管。
  三、产业布局与项目建设
  (六)石灰产业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标准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省级建材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布局应当与项目所在地的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条件相适应。
  (七)石灰行业发展须坚持总量调控、优化布局、清洁生产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杜绝低水平盲目建设。
  (八)鼓励具有先进生产工艺、先进技术装备、自有矿山和经济实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集聚发展,提高产品集中度;鼓励节能与绿色发展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积极支持利用满足生产品位要求的工业尾矿、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石灰行业投资建设项目。
  (九)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生产工艺、窑型或设备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为“淘汰类”的现有生产线,要严格限期淘汰;对环保、能耗、安全、职业病防护、产品质量等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淘汰。
  (十)新建或改(扩)建石灰行业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址建设,并取得相关用地手续。
  (十一)配备自有矿山的新建或改(扩)建石灰行业项目在核准前或备案后,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相关手续(无自有矿山除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所有新建或改(扩)建石灰行业项目在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职业病防护评价、水土保持论证等相关要件工作。
  四、生产条件与经营管理
  (十二)基本规模
  1、新建或改(扩)建以天然石灰石为原料的单条生产线装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50吨/日(以工业固废、尾矿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2、新建项目原则上应配套自备矿山,矿山规模以其矿石可采储量(C+D级)服务年限不低于20年计算。
  (十三)装备与工艺
  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满足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程度高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生产自动化控制水平。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优先采用生产效率高、利于降低能耗、实现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生产操作安全可靠的连续式石灰煅烧生产工艺,并须配套建设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和粉尘治理装置,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防止废气和粉尘无组织排放。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排空。
  3、鼓励新型节能环保窑装置及技术开发成果在石灰行业中的应用,其生产与排放须达到相关标准。
  4、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积极创建石灰生产经营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能源管理系统(EM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企业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检测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推进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和生产智能化在石灰行业的应用。
  (十四)质量控制
  1、鼓励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01)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2、企业应建立化验分析室,针对原(燃)材料及产品的质量需要,配备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或校准并取得合格证,确保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3、化验室应通过相关认证和验收;鼓励企业开展化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化验室人员应熟悉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质量检测控制技术,掌握相应专业技能,熟悉并正确理解相关标准、规范。
  4、石灰产品质量及其他衍生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特殊用途的石灰产品质量要求可与用户商议约定。
  (十五)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1、鼓励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23331)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2、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对于配套设置石灰石破碎系统的生产线,采用机械竖窑(钢壳竖窑)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145kgce/t,采用回转窑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150kgce/t,针对粉粒状原料采用悬浮窑(或沸腾窑等其它窑型)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140kgce/t;不设置石灰石破碎系统的生产线,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相应扣减10kgce/t核定。
  4、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单列考核煅烧系统(不含燃料准备工序)的单位产品电耗时,机械竖窑(钢壳竖窑)煅烧系统须低于45kw·h/t,回转窑煅烧系统须低于40kw·h/t,悬浮窑(或沸腾窑等其它窑型)煅烧系统须低于45kw·h/t。
  5、属于上述窑型而不符合对应能耗指标要求的现有企业,给予一年时间停产整改,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整改后仍不符合对应能耗指标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退出石灰行业。
  6、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次废产品应收集综合利用,严禁工业固废外排,鼓励通过技术研发、工艺优化改进来实现就地消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能;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100%;鼓励企业针对工艺过程中有价值的余热,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以循环利用;鼓励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CO2,结合石灰衍生产品技术需求创新研究,在线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为提高环境效益作出贡献。
  7、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尾矿、道路(涵洞)建设工程固废、冶炼及其它行业产生的工业废渣等研究开发生产满足相关质量要求的石灰产品,拓展原材料资源来源途径。
  (十六)经营管理
  企业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应建立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合法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员工工资,建立互助救济制度。
  五、石灰石矿山建设
  (十七)条件与要求
  1、石灰行业矿山须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2、矿山开采企业须在取得矿权1年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开采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建设。
  3、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石灰行业矿山建设标准应按《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执行;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
  4、矿山闭坑后应按照修复方案对地形地貌进行修复。
  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
  (十八)矿山设备与管理
  1、石灰石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要求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2、石灰石开采应根据矿山山体情况,明确开采工艺和设备配置及设备选型;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并适时做好安全监测工作。
  3、矿山设备须符合矿山生产和安全要求,矿山设备采购交付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严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装和未经安全检验、鉴定的各种矿山开采、破碎和运输设备。
  4、按照设备使用寿命和承载能力要求及相关规定,定期淘汰和更换矿山生产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载能力使用。 
  (十九)工艺与技术
  1、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制定适合矿体特征的开采工艺与技术路线。
  2、露天开采应按照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中,坚持科学有序开采原则,采用先进成熟可靠技术,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必须控制在相关规范要求的可控值范围内。
  3、鼓励石灰石矿山企业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发展方向,不断优化工艺技术,切实保障矿山开发。
  (二十)合理利用矿山资源
  1、石灰石矿山开采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
  2、石灰石露天矿山应规范建设排土场,实施矿山剥土及开采废料集中堆存,设计可行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切实按照方案实施。
  3、应配套建设开采中产生的泥浆和污水收集沉淀处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严禁未经处理的泥浆和污水向自然水系直排。
  六、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
  (二十一)新建或改(扩)建石灰行业项目须取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按照《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标准要求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和环境应急预案专家组评审。
  (二十二)企业应有健全的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十三)石灰行业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抑尘、除尘设施,防止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鼓励采用智能装置,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石灰煅烧工序应配套建设脱硫和烟尘净化处理装置。生产废气净化处理后排放须符合国家、省(行业)相关的标准要求。
  (二十四)建成投产的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须依规安装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十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防治,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二十六)鼓励石灰行业企业按《石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T/CLA002)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七)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二十八)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职业病防护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逐项通过相应专家组评审。
  (二十九)鼓励企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三十)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十一)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三十二)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石灰行业规范管理
  (三十三)石灰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贵州省石灰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石灰行业石灰石矿山、石灰行业生产企业,均可依据《贵州省石灰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贵州省石灰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在黔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相应技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十四)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央在黔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应技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有关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贵州省石灰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央在黔企业直接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变更公告。
  (三十五)符合石灰行业规范公告条件的企业,可优先配置生产要素,并作为享受财税、项目技改补助、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
  九、附则
  (三十六)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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