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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就关停!贵州出台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两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9-09-23 17:16:45    浏览次数:
 
  日前,贵州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贵州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两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将以“关闭取缔、停产整治、生态修复、达标建设”等为主要手段,对全省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预计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排查和综合整治工作,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具体如下:
  
贵州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两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的原则,以“关闭取缔、停产整治、生态修复、达标建设”等为主要手段,对全省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进一步促进全省矿业绿色发展,让多彩贵州更出彩,进一步增强全省人民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主要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排查和综合整治工作,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三)重点区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建成区。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以违法违规开采(含砂石土资源临时开采和来料加工场点)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排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存在的问题,位置及范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基本情况;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全面核查证照是否齐全,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等问题;全面排查矸石山堆放位置、范围、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有无自燃和冒烟现象、下游有无居民点(包括学校、厂房、道路、集镇等重要基础设施),采取的主要处置方案或措施。在此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分类建立台账,“一矿一策”提出整治意见,明确责任主体、综合治理任务、治理时限等。
  (二)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合法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水土流失、自燃和冒烟现象。
  (三)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对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地方政府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要求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可以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四)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贯彻国发〔2018〕22号和黔府发〔2018〕26号文件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两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也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并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突出重点。各地政府要加大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开采矿山环境遗留问题整治力度,本次综合整治工作要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相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项目化推进。已出台的政策和要求不变,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加快治理步伐。
  对砂石土、石材矿开采中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废弃采场内有残留资源的残垣断壁,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生态恢复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论证,编制项目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经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等方式实施平台式开发治理,回收的矿产品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置,治理出的土地指标可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或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或交易,指标收益可按规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开发式治理仅限于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开采矿山,要充分体现项目的公益性,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采取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采矿工程”,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效果。
  (二)停产整治。对证照不全,或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各地政府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停产整治方案,矿山企业要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停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各地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拆除生产设备、设施,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注销相关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存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部分重叠,还须变更矿区范围退出重叠区域。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三)关闭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按法定程序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对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全部或大部分重叠的露天矿山,各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对违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要求设立的砂石土资源临时开采和来料加工企业(场点),各地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达标建设。经核查,可以继续开采建设的露天矿山,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各地政府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要求其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同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采矿许可证到期,确需延续的露天矿山,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向发证机关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五)源头严控。各地政府要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部、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和最低规模准入条件。严格规划管控,禁止在重点区域、禁止开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新设置露天矿山,禁止新批准砂石土资源临时开采和来料加工企业(场点),从源头上抓好露天矿山的规范管理。
  (六)过程严管。各地政府要按照“企业管理规范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新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行业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已设露天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
  (七)末端再生。对“三废”要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水耗,着力打造“矿业+”绿色产业链。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碴,各地政府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八)转型升级。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各地政府要将矿山转型升级改造作为重点,牢固树立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资源开发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对长期停建停产的小、散矿山,要采取“关、停、并、转”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加强机械化与智能化改造,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以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为引领,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绿色矿业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九)提升保障。以矿业权出让制度试点改革为契机,继续深化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各地政府要切实抓好涉及民生与千亿级工业产业重点项目的矿产资源保障工作,坚决防止因一刀切等不正确做法,造成矿产品供给不足和价格过快上涨。在出让采矿权时,坚持市场配置资源,按照“资源可信、经济可行、规模适宜、布局合理、绿色环保”总体思路,以生态空间底线划定矿产资源利用上线,有效把握资源特色,做大做强做精传统优势产业;创新驱动,打造非金属特色产业,丰富完善我省矿业结构。对重点产业、重点倾斜,重点项目、重点保障,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确保矿产资源向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聚集。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节约水平,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供给。
  (十)强化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大数据和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建立“空、天、地、网”监测监管平台。综合应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卫片执法、监测监控、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盯着治、网上管”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政府要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统筹科学安排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强化整治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形成有主矿山企业治理、无主矿山政府兜底的综合整治全覆盖工作格局。
  (二)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将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范围,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露头就打,对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坚决铲除露天矿山领域黑恶势力的土壤。
  (三)建立综合整治台账,定期报送工作进度。各地政府要建立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有计划管理,有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要加强跟踪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整治方案开展整治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确保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各地应在本方案下发后,每月20日前定期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政府要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和标准、取缔关闭和整治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既不主动退出,又拒不开展矿山整治的露天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的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严格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组织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成功经验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严格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工作谋划不够、行动迟缓、推进不力、责任不实的,启动约谈,从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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