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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停后治!四川出台“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9-01-22 17:27:54    浏览次数:
 

  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具体通知如下:

 

《四川省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不能达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标准的工业企业及集群(以下简称“散乱污”企业,国家对“散乱污”企业另有标准的从其规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协同推进、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三、重点任务
 
(一)动态排查合理分类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继续对全省“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排查。排查名单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后,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成都平原地区在已有台账的基础上,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动态管理机制,其他地区完善“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提出分类处置方案。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省、市(州)建立分类处置台账,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档案。(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各项工作均需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精准施策强化整治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落实“三个一批”措施。关停取缔一批。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整改提升措施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整合搬迁一批。对工业园区以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各市(州)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整改提升一批。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且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严格验收
 
  对纳入整治范围的“散乱污”企业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整改措施实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严防非法恢复生产、死灰复燃。对关闭取缔类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防止二次污染。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开展联合验收销号。(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协作全面推进
 
  开展产业政策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排查并提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督促有关政府和部门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恢复生产。强化节能监察工作,查处能耗超标的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开展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整治。市场监管部门排查并提出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开展违法用地整治。自然资源部门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自然资源厅负责)
  开展环境污染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专项清理,提出应办而未办理环保手续、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清单。指导整改提升类企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开展环保提标改造。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排污、无环保设施或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负责)
  开展违法建设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排查并提出违法建设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应急部门排查并提出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消除安全隐患。(应急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攻坚工作。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攻坚方案,依法依规扎实推进“两断三清”工作,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
 
(二)强化组织领导
 
  省直相关部门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以县(市、区)、乡(镇、街道)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度为基础,分别设立大网格、小网格,建立“网格长”工作责任制度,确定专职网格督查员;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协调,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
 
(三)强化联动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质量、安全、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精准排查和甄别“散乱污”企业;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断电、断水等限制性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严禁“一刀切”和扩大整治范围,将不属于整治范围的企业纳入。
 
(四)强化验收销号
 
  建立“一企一档”的整治销号台账。关闭取缔类企业,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整改提升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销号恢复生产。
 
(五)强化政策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强化信息报送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整治和执法工作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存档,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整治台账,按调度要求每季度报送。
 
(八)强化考核问责
 
  将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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