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一览

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综合调整系数计算方法一览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系数取值标准一览表






备注:
1、各矿种地区分类如下:
(1)建筑用花岗岩类石料、砖瓦用页岩类、地热水3类矿种地区分类:1类地区包括海口、三亚,2类地区为其余沿海各市县,3类地区中部各市县。
(2)建筑用玄武岩石料地区分类:1类地区海口,2类地区琼海、文昌、临高、澄迈、儋州,3类地区定安。
2、矿区距最近城镇直线距离的测算说明:本文所指的城镇包括正式纳入海南省行政管理体制的市、县、区、镇四级行政单位,不包括乡级行政单位。城镇的坐标以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发布的最新电子版地图为准,矿区坐标以离城镇最近的拐点为准,距离保留1位小数。
3、生态因子名词解释:
扣除依法不能设置采矿权的I级保护林地、II级保护林地和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及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海域,可设置采矿权区域内的生态因子涵义如下:
(1)海域:指允许设置采矿权的我省管辖海域。
(2)III级保护林地:包括除I、II级、IV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3)IV级保护林地:是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I、II、III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4)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草地,后者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5)园地:非耕地范围内的果园、茶园及种植其它经济作物的土地。
(6)其它地类:除上述地类以外的可设采矿权的土地。
4、生态因子类型以市县林业局有关林地保护等级划分图件、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准,用矿权坐标投图进行确定。但为简化计算,使计算拟出让的某宗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总值更具可操作性,当一个矿区内存在多种生态因子类型时,生态因子遵循优势生态因子来确定的原则(以面积衡量),即按照优势生态因子进行查表取值。
5、表中锆钛砂矿的品位为当量品位,它等于钛铁矿的折算品位与锆英石品位之和。按目前锆英石精矿(ZrO2≥65%)和钛铁矿精矿(TiO2≥52%)的价格,钛铁矿折算为锆英石品位的折算系数为0.19,即:锆钛砂矿的当量品位=锆英石平均品位+钛铁矿平均品位×0.19。
6、矿泉水综合调整系数为1.0。
7、高岭土一级品原矿地质品位从Al2O3≥22%;Fe2O3+TiO2<1.0%;二级品16%≤Al2O3<20%;1.0%≤Fe2O3+TiO2<1.5%;三级品Al2O3<16%;1.5%≤Fe2O3+TiO2<2.0%;以Al2O3为主要评判指标,铁、钛含量超标降一档。
8、针对某一调整因子进行调整系数取值时,调整因子的值采用技术报告的原值(不进行四舍五入),将该值对照上表可得调整系数。
9、表中区间表示方法符号的含义:“[”为“大于等于”;“]”为“小于等于;“(”为“大于”;“)”为“小于”。例如:石英砂矿最大主矿体厚度(米)“(10,20]”表示“10米<最大主矿体厚度≤20米”。
10、表格中各调整因子的值在横向上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建筑用花岗岩石料剥采比[0,0.1],并不只对应生态因子中III级保护林地,同时也对应IV级保护林地、草地或园地和其它3个因子。
11、注意区分调整因子值和调整系数两个不同概念,以金矿为例:2.5-5g/t为金矿品位调整因子的值,而1.00为品位调整因子的调整系数。
四、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成果的说明与应用
1、拟出让的某宗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拟出让的某宗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对应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矿种综合调整系数。
综合调整系数: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和内容,获得调整因子值/类型(生态因子类型的获得方法见表3备注4},按调整因子值/类型查阅表3即可获得各调整因子的系数,综合调整系数=各选用调整因子系数的乘积。
2、拟出让的某宗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总值计算方法:拟出让的某宗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总值二拟出让的某宗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利用的资源储量。其中:
①固体矿产出让利用的资源储量=∑[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及其以上资源储量]×可信度系数1+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信度系数2。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海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可信度系数1取值1.0;可信度系数2取值视矿种而定,其中金属矿产(除锆钛砂矿外)取值0.6,非金属矿产(除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类矿产外)及锆钛砂矿取值0.8,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类矿产取值1.0。
②水气矿产出让利用的资源储量=拟出让年限×年生产规模。
上述各级别的资源储量及年生产规模可引用矿区勘查报告、资源储量分割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具体引用何种报告,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假设某建筑用花岗岩石料采矿权出让利用的资源储量为100万m3,经查阅与该矿权相关的地质报告,获得调整因子值为表4第2行所示,使用这些调整因子值查阅各矿种调整系数取值标准一览表(表3),获得调整系数的值见表4第3行。则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总值为:建筑用花岗岩类石料市场基准价×出让利用的资源储量×剥采比调整系数×区位调整系数×交通因子调整系数×生态调整系数==7.5×1000000×1.11×0.81×1.09×1.10=8085156(元)。

3、未制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建筑用石料矿种,其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调整系数参照建筑用花岗岩类石料。未制定市场基准价的其余矿种,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确定。
4、共伴生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矿种及可利用共伴生矿种均己制定市场基准价的,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并累计作为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总值;主矿种及可利用共伴生矿种之一未制定市场基准价的,该采矿权基准价仍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确定,但评估价款不能低于使用市场基准价方法计算的已发布市场基准价矿种的基准价总值(之和)。
5、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的动态调整:原则上市场基准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但当某一矿产品的销售价格累计上涨或下跌≥20%时,可适时对该矿种市场基准价进行调整。
6、各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一览表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系数取值标准一览表为相互依存的整体,不能拆分开来单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