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16日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4.为体现矿业市场的公平性,兼顾矿产资源有效利用,按照同矿同价的原则,石灰岩(水泥用、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熔剂用)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页岩(泥岩、粘土)包括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泥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3种矿产,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7.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及广西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中未列矿种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组织补充制定。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
编辑整理:粉体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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