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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企业:如何保证你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7-07-10 09:20:26    浏览次数:
 
  探矿权、采矿权作为物权法确认的用益物权,合称矿业权,是国家在保留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权能赋予一定的市场主体享有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向受让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受让人依法取得矿业权,是为矿业权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业权人“经依法批准”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他人。矿业权转让申请报批时需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合同系矿业权人将其名下的矿业权让与他人而签订的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基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从成立、有效、生效三个层面予以分析认定。
  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签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系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要约承诺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就矿业权转让合同而言,矿业权人作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就拟交易矿业权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变更过户、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在书面转让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尚需进一步审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即判断合同是否具有适法性,只有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合同亦是如此。
  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有效
  已经成立的合同有效与否,是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对该合同做出的价值判断和法律评价。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或效力待定处理。
  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后,经审查签约主体适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合同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据此,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效力的产生。合同是否生效,是基于交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的事实判断,合同效力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与实现力三方面的内容,拘束力、确定力可理解为法律约束力,不同的效力内容,发生效力的时间点并不一定是同时的,效力可逐步“释放”,不同的效力内容可以分步产生;即便是同一种效力内容,如实现力,若属性不同也可以分步实现。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即生效,也可能由于需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约定了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而延迟生效,但并不意味着此时的合同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中并没有除外情形。因此,即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办理审批后才生效,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尽管根据上述行政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项行政审批的对象系矿业权转让申请,而非矿业权转让合同,且物权法第十五条已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了区分处理,但由于上述行政法规明确将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矿业权转让审批密切关联在一起,且现行有效,故在认定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时仍应给予尊重和执行。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矿业权人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受让人亦应履行协助报批义务。尽管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前,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转让合同尚未“生效”,但若认定此时的合同不具有任何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当事人即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报批或者协助报批义务,合同也将永远不会“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也就失去了其签订的意义,对已依约履行先期义务、诚信守约一方当事人将造成极大的利益失衡,并助长恶意悔约和不诚信行为的不断发生。
  因此,矿业权转让申请依法获得批准前,依法成立的转让合同尽管不能直接认定为已“生效”,但可以认定为对当事人已具有法律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批或者协助报批义务,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的矿业权转让合同只是不具有实现力,不产生矿业权转让的物权变动效力;矿业权转让申请获批后,转让合同效力全部产生,合同处于完全“生效”状态,受让人有权请求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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