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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7-09-08 09:10:22    浏览次数:
 
  9月4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为全省矿产资源大市
  鞍山市是全省矿产资源大市,矿产资源丰富,种类比较齐全,特别是铁、菱镁矿、滑石、玉石等资源数量较大。长期以来,矿产品开采和加工一直是鞍山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大规模开采和开发利用已有半个多世纪,对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矿业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某些问题日益突显。在2016年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王福亮等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开展鞍山市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确定为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针对当前以及长远矿产资源管理中亟需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满足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的需要,历时两年时间,制定出台了《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将鞍山市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明确设立禁采区
  《条例》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千山风景名胜区、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等应当作为禁止开采区。
 
  进一步确立菱镁、滑石、玉石矿产的地位
  《条例》突出了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强化了重点矿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和政策引导,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针对矿产资源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了矿山监督管理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了重点矿种的保护,确定铁、菱镁、滑石、玉石四大矿种为鞍山市重点矿种,从重点矿种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和铁矿开采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地理风貌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检举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权利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协助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依法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直接开展调查。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防治地质灾害、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将严格惩处
  《条例》明确了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以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施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将鞍山市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为全市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
 
  资料来源:辽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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