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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市菱镁产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7-08-29 09:20:00    浏览次数:
 
辽宁海城市菱镁产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鞍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6]9号)和《关于印发〈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鞍环保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海城市菱镁产业环境问题整改,落实鞍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进一步贯彻实施鞍山市菱镁产业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开展镁砂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海城实际,制定《海城市菱镁产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理论和绿色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彻底解决我市菱镁产业发展中历史遗留的区域大气污染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补齐生态短板,严格环境管理,达到全产业链清洁化生产目标,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自觉接受和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打造绿色菱镁产业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抓住中央环保督察有利契机,全面推进镁砂企业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环境和社会和谐发展。
  
  三、整治范围
  全市现有轻烧镁砂、重烧镁砂、中档镁砂、高纯镁砂、电熔镁砂、烧结砖和非烧结砖、不定型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和菱镁矿开采企业,以及菱镁行业其他企业和该行业的在建、新建、改扩建项目。
  
  四、工作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共赢原则。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的目标。
  
  2、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原则。各园区管委会、各镇(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各类菱镁和其他矿产及加工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按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此次污染整治工作。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由市政府决策部署,破解整治中的瓶颈问题,各园区、镇(区)和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五、治理标准
  1、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镁砂行业目前尚没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工业炉窑排放标准》(GB9078-1996)执行,由于该排放标准要求较低,已不能完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要求。根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要求和目前镁砂行业炉窑治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镁砂窑炉大气污染物参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即颗粒物150mg/m3、二氧化硫300 mg/m3、氮氧化物300 mg/m3、林格曼黑度小于等于1级,重烧镁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待国家、省环保部门出台镁砂行业排放标准时遵照执行。
  
  2、无组织扬尘控制标准。
  物料堆放应采取封闭入库、围挡苫盖或防风抑尘等措施,禁止露天堆放;生产厂房(不含炉窑作业场所)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原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和生产线上料口、卸料口等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装置等,并实施有组织排放;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3、其它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按照国家、省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六、整治措施
  1、全面排查、分类处理。对全市有环保审批验收和备案手续的镁砂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施监督性监测,按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要求,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时限为9月30日,到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全部实施关停。对完成治理的企业,按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鞍山市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复产手续;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关停的企业继续严看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环评审批,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产能过剩的菱镁初级产品生产项目停止审批。鼓励和支持企业入园发展,从事镁制品深加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使用清洁能源等国家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加速推进菱镁产业园区建设,打造绿色园区,实现行业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3、实行最严格的环保管控措施。一是环保局集中监察力量进驻析木新城,实施全天候巡查和监察监管。加强夜间监察力度,重拳打击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严肃处理,实施高限处罚、按日计罚、依法移交和社会公开等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必要时对重烧镁砂、中档镁砂等重污染窑炉实行限产措施,确保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二是探索推进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施。按照窑炉污染程度依次逐步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施,全面推行网络监控,做到实时监管。
  
  4、加快新型窑炉的设计研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研发合作,推进海鸣矿业、后英集团、东和耐火、宽祥矿业等企业自身研发新型窑炉的成果转化与效能比较。加快与辽宁科技大学在轻烧镁及电熔镁新工艺、新装备上的研发合作,尽快用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来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
  
  5、强化信息公开,确保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镁砂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与金融机构征信系统联合实施惩戒措施。
  
  七、时间步骤
  此次整治从2017年8月开始至2017年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组织准备、推进实施、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1、组织准备阶段(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5日)
  各部门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安排部署整治工作。
  
  2、推进实施阶段(2017年8月6日-2017年9月30日)
  按照各自分工,相互协作配合,全面推进项目治理。
  
  3、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组织对各企业改造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对未达到《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要求的窑炉全部实施关停,总结治理成果和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区)政府是此次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一把手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公安、国土、财政、环保、经信、林业、安监、交通、水务、国税、地税和属地管委会(属地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杨润松兼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周国忱兼任。全面负责污染整治的各项工作。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经信局负责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控制开采规模,实现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菱镁产业从产业链价值低端向中高端发展。
  国土局负责规范菱镁资源开采秩序,打击盗采、越界开采、超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承担的治理恢复工程项目资金。
  林业局负责清理整顿并依法打击非法使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负责闭坑矿山和破损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负责违法侵占林地的处罚和清理恢复的监管工作。
  水务局负责核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
  安监局负责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对镁砂加工企业实施安全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清查企业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严厉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
  环保局负责开展镁砂加工行业环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执法。督促菱镁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菱镁企业进一步提出扬尘治理方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盗采等涉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矿山非法运输车辆,依法严格管理和供应火工材料。同时负责及时处理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依法办案。
  交通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石及镁制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行为,监督检查做好车辆苫盖。
  各镇区要做好日常监督、综合治理以及辖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同时做好道路硬化及道路两侧美化、绿化等工作。
  
  3、严格执法,严肃问责。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督导,坚持整治标准,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加速完成整治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资料来源:海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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