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6〕1774号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锂矿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486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了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6个矿产的“三率”指标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拟订了《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该指标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部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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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
(征求意见稿)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①,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一、锂矿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大、中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围岩稳固程度和矿体厚度的不同,锂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为78~84%(详见表1)。
表1 锂矿地下开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围岩稳固性 |
矿体厚度 |
回采率(%) |
稳固 |
薄矿体 |
82 |
中厚、厚矿体 |
84 |
中等稳固 |
薄矿体 |
80 |
中厚、厚矿体 |
82 |
不稳固 |
薄矿体 |
78 |
中厚、厚矿体 |
80 |
注:①“三率”指标定义及其计算方法参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DZ/T0272-2015)。
(二)选矿回收率。
在保证生产合格锂精矿产品的基础上,根据矿石结构构造类型、矿石入选品位等影响因素,锂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2)。
表2 锂辉石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
序号 |
入选品位(Li2O,%) |
选矿回收率(%) |
1 |
Li2O≥1.3 |
80 |
2 |
0.9<Li2O<1.3 |
75 |
3 |
0.6≤Li2O≤0.9 |
70 |
4 |
Li2O<0.6 |
65 |
(三)综合利用率。
在锂辉石矿中常有铍、钽、铌等共伴生。当共伴生有用组分矿物的品位达到稀有金属勘查规范中边界品位含量时,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该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当共伴生有用组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
其中:综合回收2种稀有金属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综合回收3种以上稀有金属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30%以上(注:锂辉石-花岗伟晶岩矿石类型,在综合回收钽、铌矿时,综合回收率不低于15%)。综合回收锂长石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二、锶矿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锶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的不同,锶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65%-80%(详见表3)。
表3 锶矿地下开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
回采率指标要求(%) |
1m≤矿体厚度≤3m |
矿体厚度>3m |
≥35 |
75 |
80 |
<35 |
65 |
75 |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矿石入选品位和可选难易程度等影响因素,建议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40%-88%(详见表4)。
表4 锶矿选矿回收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
回收率指标要求(%) |
矿石中等可选② |
矿石复杂难选③ |
≥45 |
88 |
80 |
45-25 |
80 |
75 |
≤25 |
50 |
40 |
注:②矿石中等可选是指矿石的物质组成、结构、有价成分的赋存状态使其在常规选矿方法、选矿条件和选矿流程中较容易分选并得到理想指标。
③矿石复杂难选是指矿石赋存状态微细(小于10微米)呈浸染状嵌布,或者共伴生组分多,或者泥化严重,或者氧化率>30%,或者以上条件兼而有之。
(三)综合利用率。
天青石矿石有硫铁矿和高岭土矿,当伴生组分达到下表所列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对于有些地区锶矿单一无伴生矿产,暂不设指标要求,对于矿山废石的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矿山应用于矿山空区充填及制作建筑材料等。建议当锶矿石为中等可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当锶矿石为复杂难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三、重晶石矿
(一)开采回采率。
1. 露天开采。
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2. 地下开采。
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二)选矿回收率。
重晶石矿石的可选性主要取决于矿石的结构构造、伴生矿物的种类及特性。通常同时含有石英、方解石、萤石等杂质成分复杂的矿石。易选矿石不低于90%;难选矿石不低于80%。
(三)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重晶石矿产时,鼓励综合回收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利用矿山开采废石及选矿尾矿,用作建筑材料或矿山采空区回填。对于共伴生矿物为萤石且含量达到20%以上的,应进行综合回收,回收率不低于75%。
四、石灰岩矿
(一)开采回采率。
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二)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石灰岩矿产时,鼓励对矿山开采废石综合利用,用作建筑材料或矿山采空区回填复垦。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如计算回填复垦用量不低于95%。
五、菱镁矿
(一)开采回采率。
1. 露天开采。
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2. 地下开采。
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
(二)选矿回收率。
低品位(三级及以下)菱镁矿选矿回收率58%。
(三)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菱镁矿矿产时,鼓励综合利用低品位矿石、利用矿山开采废石及选矿尾矿,制作建筑材料或矿山采空区回填。
六、硼矿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2.地下开采。
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
(二)选矿回收率。
硼铁矿选矿回收率(总硼)(B2O3≥5%)不低于65%。
(三)综合利用率。
硼铁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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