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多家企业客户向粉体技术网咨询矿业企业IPO上市相关问题,于是小编整理了IPO基本审核流程、中国IPO扶贫新政策、矿业企业IPO上市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环保核查、环评及安全监督审批、项目立项级别)、矿业企业IPO上市难点问题分析及对策、矿企估值的特殊性、矿业企业估值方法及其适用性等方面的资料,与大家共同分享。
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企业发债、私募股权和首次公开募股(IPO)等,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1、IPO基本审核流程
(1)主板IPO基本审核流程
(2)新三板IPO基本审核流程


(3)参与角色
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印刷者和翻译者:起草和翻译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4)发行要求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④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⑤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中国IPO扶贫新政策
2016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即中国证监会允许在全国592个贫困县注册的公司优先上市。
3、矿业企业IPO上市的一般要求
(1)主体资格
对于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公司来说,其主体资格方面必须满足:
①对注册地和股东的要求: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东人数在200人。
②对持续经营的要求: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且存续期间超过3年。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按照净资产折股的,其经营3年的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公司在最近3年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主要业务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③资产产权清晰的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足额缴纳的且出资真实,不存在出资纠纷,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要求清晰且不存在重大纠纷及法律诉讼等。
④股本数量及发行股份的要求:公司的股份数量必须超过3000万股,且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25%(股份数量4亿元以上的可以为10%以上)。
(2)独立性
①资产独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及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主要有形资产及无线资产必须具备,以能最低限度的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为具备条件。公司的产品在采购、生产和销售上具有独立性。
②人员独立:公司的高管不得在公司以外的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得在除公司外的任何公司兼职。
③财务独立:公司财务应独立核算,财务决策独立且拥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及财务管理制度。
④机构独立:公司的经营管理应该独立且完整健全可以独立作出决策,不得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⑤业务独立:公司的业务应该独立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也业务上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3)规范运行
①公司运营的规范运行:公司最近3年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海关或者环保方面的重大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或涉及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行为;公司的财务规范运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运行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公司的资金及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运行且不存在重大问题。
②公司治理的规范运行:公司有完善的治理结构,且相关董事、监事能有效的履行职责。
(4)财务与会计
①盈利性要求:主板上市的公司,最近3年均需盈利且累计扣除非正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3000万;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近2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不低于1000万。
②盈利持续性要求:公司的主要盈利不能对税收优惠有严重依赖,且不能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良好,且不存在对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外部和内部)。
③对财务会计的规范要求:公司的基础会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运行有效,内部控制健全且有效运行,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且在财务上反应。公司的审计报告应为有证监会认可的有证券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信息披露
公司在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中应对公司的重要情况和对公司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真实、完整的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不存在重大遗漏。
(6)矿业企业IPO上市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矿业企业在IPO上市时,因为其行业原因导致矿企在满足上市的一般要求方面存在着不小的困难,尤其是在独立性、规范运行和财务与会计方面。
在独立性方面,矿企在土地方面,因为我国的国上资源法早于土地管理法,且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时并不要求土地的使用权保持一致性,从而存在对土地使用上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在土地及物业上面很满足要求。
在规范运行方面,由于矿企在生产的环保、行业行政处罚及安全生产上很难完全满足上市要求的不存在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这一要求,矿山企业在生产安全上多多少少都存在一定的生产事故和环保不能100%达标。
在财务与会计方面,由于矿企大部分处于偏僻地区,对人才的吸引较难,因此在基础会计和财务管理上普遍较为薄弱,内部控制措施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导致矿企的财务报告质量上达到IPO的条件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规范,甚至很多矿山企业无论如何规范也达不到IPO的要求。
由于这些困难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矿业企业在IPO上市面临着比一般行业更多的困难,其结果就是矿业企业上市的比例远小于其他行业的公司。
4、矿业企业IPO上市的特殊要求
矿业行业作为资源类行业,其无论是在A股上市或香港上市,均需要根据其行业的特点取得相关资质、批准或备案。矿业公司如拟完成上市,其必须有可供其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证、爆破资质、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其采选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有权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信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水利部门的审批;
矿业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资源税及矿产资源使用费;采矿、选厂及尾矿库等采矿及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证书,公司房产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总之,对于矿业企业,如其拟成功完成上市,其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公司历史沿革、生产经营、环保及安全、税务、债权债务、社保、诉讼等方面均依法合规经营,并且取得所有应取得的批准、许可及备案。
(1)环保核查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从事重污染行业(有色金属、黑金属及煤碳采选均包括其中)的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均需要进行环保核查,并由省级环保部门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如企业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需由环保部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因此,矿业公司如拟A股上市,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权环保机关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如公司环保核查不合格,会直接影响其上市。
比如内蒙古大中矿业的上市过程中,大中矿业向环保部递交了环保核查申请。因为大中矿业上市时,在内蒙有3座铁矿山,在安徽有一座,因此需要先向安徽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报送环保核查申请,待安徽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分厅分别出具初步意见后,环保部才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示大中矿业的环保申请。
(2)环评及安全监督审批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同矿种采选工程,根据不同情况,其涉及的环评及安监的审批亦不同,金矿及铁矿的基本标准为,立项由哪级审批,则环评及安全监督管理即由哪级审批。
以山西省的铁矿为例,生产能力在10万吨/年以下的铁矿只需县安监局及环保局审批即可;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铁矿需要到地级市局审批;生产能力在80万吨/年以上的铁矿需要到省厅备案审批。
A股IPO中,公司历史中存在已完工工程手续不全或级别不够的,如公司已在竣工验收时取得有权机关核准,那么可以认为有权机关已予以追认,而不认为存在瑕疵,否则公司需要取得有权主管机关的书面确认。对于在建工程,公司需依法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的所有批准。
(3)项目立项级别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同矿种采选工程立项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不同级别的主管部门审批。
以金矿、铁矿及煤矿为例: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金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其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上资源部进行立项审批,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国上资源厅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上资源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国上资源厅或国上资源局核准。根据实际经验,A股拟上市公司采选工程立项需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4)矿企IPO上市中的特殊要求总结
环保核查、环评及安全监督审批以及项目立项级别审批是对矿企IPO上市中的特殊要求,但是由于矿业种类繁多,不同矿种的特殊要求的侧重点也不一样。
对于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来说,因为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和有毒的固体废弃物,因此环保核查的要求会更严格,但是一般来说有色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比较容易取得,而且因为矿种储量的原因很少会有很大难度的项目立项级别审批。
黑色金属即铁矿石矿山企业则刚好相反,其生产过程只会产生较多的天然的尾矿,基本没有废水和废弃排放,因此环评很容易达标,而且因为矿山生产安全条件天然良好,因此环评审批和安全监督生产审批很容易取得。但是,由于铁矿石矿山企业往往在建立初期为了减少资源价款的缴纳而降低立项级别,因此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需要更改立项级别时,却发现这是一难度非常大的历史法律问题。因此,很多铁矿企业往往卡在了项目立项级别这一环节。
5、矿业企业IPO上市难点问题分析及对策
(1)超核定生产能力问题与对策
超采问题,即矿业企业取得的采矿权证上,所登记的年生产能力与实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某铁矿企业,核定采矿生产能力30万吨,实际生产了150万吨,这种情况非常常见。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金矿企业超量开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地方国上部门只对矿山企业是否合理开采进行监察,至于企业是否超量开采未作限制,只要矿山企业按照其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产能及开采方式进行开采,不造成资源浪费及进行破坏性开采,国上部门通常不会对矿山企业的超量开采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会要求矿业企业按照实际生产数量缴纳资源税,国上资源部门也是按照实际生产量征收资源补偿费。
对于超采问题,如拟上市公司想要成功上市,则其需在上市前纠正超采行为并取得主管机关针对之前的超采行为不予处罚的确认。
事实上,拟上市矿业企业在上市前纠正这一问题的难度非常大,尤其是对于煤矿和铁矿企业来说。纠正超采问题,拟上市公司不可能通过缩减实际生产量来满足生产能力,这样的话对利润的影响非常大。那么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提高采矿权的核定生产能力。如果这一条非常容易做到的话,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就不会这么少的民营矿业企业了。
我们先讨论采矿权证是如何核定生产能力的。在取得采矿权证前,国上资源部门会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设计方案,根据资源储量来和矿山的合理开采年限,来确定矿山的采矿能力。
举个铁矿山的例子,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资源储量是332以下(122B+331+332)是1000万吨,铁矿山的合理开采年限是30年,那么,国上资源部门就会认定该铁矿山的生产能力的1000/30=30万吨(取整数30万吨)。如果矿业企业要想高核定生产能力,要么找理由缩短开采年限,这一块铁矿山很难做到;要么就是增加资源储量。要增加资源储量,就要聘请地勘队开展新的地质工作,编写新的资源储量详查报告,然后去省国上资源厅备案资源储量详查报告。如果省厅同意的话,就要按照标准缴纳采矿权价款。
以上述的铁矿企业为例,如果想将核定生产能力从30万提高到150万吨,则需要将资源储量从当前的1000万吨提升到5000万吨,按照山西省对贫铁矿采矿权价款的规定,大约是每吨10元钱,则需要4000万吨*10元/吨=4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拟上市企业要想满足证实一致性问题,需要相当多的资本支出才能满足。
还有,即使矿业企业有如此的资金量,提高核定生产能力所需要的时间和审批所需要的关系,也是横亘在企业面前的障碍。
因此,如果矿业企业是民营性质且在铁矿或者煤炭行业,想在A股直接IPO上市的话,除非规模非常大或者能力非常强,否则还是转道国外或者借壳上市比较好。
(2)矿业企业所持物业瑕疵与对策
矿业企业因为早期经营的规范性较差,在经营期间对所占土地及生产经营建筑的产权办理问题不是很关注,一旦开始启动时发现所持的物业存在瑕疵,是证监会审批时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A股IPO,主管机关均允许瑕疵物业存在,但均要求比例不可以特别高,一般要控制在10%以内。根据经验,A股IPO中,矿业公司采矿用地,如果存在临时用地的情况,几乎很难被通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并不当然地取得矿业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矿业权的同时,如何取得矿业用地的使用权,矿业企业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往往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均成为了难题。
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均没有对此问题有所规定,因此矿业企业刚开始对此问题并不重视。矿业用地的所有权大多数属于农民集体,如果矿业企业需要采矿用地,则主要是通过政府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方式获得采矿用地的使用权。
这样做,一是矿业企业需要支付较高的土地使用成本,二是面领着较长时间的土地使用审批,三是在当前用地紧张的情况下矿业企业要想大规模的为生产用地办理使用权证需要分步去实施。
矿业企业的用地,尤其是对于占地面积大、使用年限长的采矿区、尾矿库用地部分,分别处理。由于占地面积较大,矿业企业如果对全部土地进行征收,一是成本较高,二是很难取得当地的土地规划审批。如果矿业企业需要上市,则根据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需要,办理征收手续。对于未能办理征收手续的用地,则需要与当地土地权利人分别签署规范的租赁协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农业用地的规模和权属。对于耕地,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矿业企业如果占用农业用地作为生产用途,不能以租赁的形式进行,而应该严格的按照征收手续进行。对于非农业用地,则需要与村集体签署租赁协议,不过该协议还需要村民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在矿业企业为满足上市需要时,对于生产经营用地,需要由地方政府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尤其是对于采矿区、选矿厂和尾矿库的用地。土地规范的最大成本不是资本支出,而是时间成本,因为将众多的承包集体土地转变为工业用地,需要协调大量的村民关系和政府关系,所需要的办理期限,一般需要2年以上,这一块是矿业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最大问题。
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解决了,建筑物的产权办理就相对容易。2014年4月证监会审批通过的大中矿业,其位于内蒙的矿山国用土地使用权办理,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办理时间也超过了2年。
6、矿企估值的特殊性
矿业企业估值的特殊性在于,矿业企业拥有其他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殊资产-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按照通常企业所应用的收益法、成本法或者市场法,无法对其准确的计量。而各种估值方法,因为其使用时的各种参数,对于矿产资源来说准确性和可靠性较差。因此,可以说,矿产资源的估值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估值,而是需要一个专业的对矿业权了解的机构来进行评估。这一点与房地产有些类似但又有不同。
矿业权评估机构在国内由国上资源部制订了数十家矿业权评估机构来进行,但在具体的矿业权评估上国上资源部直接对众多参数进行设定进而影响了国内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而在国际市场上,随着资本市场对矿权评估机构的自然淘汰,产生了像贝里多贝尔、SRK和MEG等世界性的矿业权评估巨头,这些巨头的矿权评估报告得到了广泛认可。而房地产评估,因为基本上都是按照收益法和市场法来估值,被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远远小于矿产资源,所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不像矿产企业的估值机构有说服力。
7、矿企估值特殊性的原因
矿业作为一种基础性产业,是指对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矿业是采矿业的简称,属于第二产业中采掘业的一种,矿业企业的特殊性在于矿业企业拥有矿业资源,矿产资源的天然属性决定了矿业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根本,其不同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
(1)矿业资源自身的其特殊性
矿产资源,其首先是一种自然资源,而且是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需要在亿万年的漫长历史中经过复杂的地质作用后富集形成,在短期内不可再生,而且因为富集程度有限存在一定的稀缺性。
矿山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矿业企业的经营开发只能是“开发与提升开采效率”并重。开发即扩大矿产资源的来源,包括使用贫矿、使用伴生矿和利用已有的尾矿渣等。提高开采效率,包括改进、改革采矿工艺、提高选矿的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回收率等。
(2)矿山企业开采期限的自然限制性
矿业企业利用的矿产资源,因为在短期内属于不可再生的,因此其开采年限取决于其开采范围内所蕴藏的资源储量。资源储量储量多,则矿山可以开采的年限就较长;反之,则开采年限将很短。但是,无论资源类的多寡,总存在这一个最大可开采量,达到最大可开采量后矿山企业将自然地减产、停产直至停止运营。而一般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则可以通过对外采购来获得,不存在因原材料导致的停止经营问题。
(3)矿业企业持续盈利的自然递减性
一个矿山企业从建立到投产到持续性稳定生产,需要经历较长的年限。但是,随着矿产资源储量条件的变差,从而导致开采难度较大、开采深度和宽度增加、伴生的废弃矿石增加,进而导致生产环节的增多以及采矿、选矿成本的增加,最终达到采矿经济的临界值而失去开采价值。
可以说,矿山的持续盈利性是一个典型的开口向下的抛物线,这是一个行业定理。而一般工业企业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的,虽然最终仅仅会挣得一个行业平均利润,但是却可以一直微利的经营下去。
(4)矿业企业维持经营的基础投资的持续性
矿业企业的生产是围绕着矿产资源而开展,采矿的过程一般是一个动态投入的过程。矿业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随着开拓矿量的减少及开采对象的耗竭消失,矿山为了维持一个经济开采量,需要不断的向下或者向外延伸以增加作业面。增加作业面就意味着要增大资本投入,而且这一投入是持续性的。然而,一般工业企业在正式投产后,除非要扩大规模,否则不需要持续性的增加资本开支来扩大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增加。
(5)矿业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天然破坏性和环保投入巨大的天然属性
矿业资源需要矿业企业通过开采、采掘活动才能取得,矿业企业在开采活动中会对地表、地下的自然环境产生巨大的改变,甚至是巨大的破坏。而且,在开采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遴选、水洗等技术工艺,产生巨大的粉尘、噪音、化学和水污染,给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性。
这一特性决定了矿业企业的环保治理的难度加大,环保投入巨大。例如,矿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的生产污水需要集中处理,需要建立巨大的水处理基础设施。
8、矿业企业估值方法及其适用性
总体看来,市场上还并未形成针对矿业企业的公认估值方法。由于矿业企业的高成长性而带来的净利润的快速增长,投资者被其高增长的盈利吸引,因而会以大家都能理解的盈利性指标作为估值依据,比较常见的是以当期净利润为主的PE倍数法和PEG市盈率增长法。
在上市公司并购涉矿企业时,往往使用的方法就是自有现金流折现法,DCF法也是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之一。
在矿业企业的实际并购中,也经常会使用一些资源类行业通用的估值方法,比如最符合矿业行业特色的估值指标“单位可采储量”,具体会以股价或者股份数量作为分母类确定其估值,比如“每股可采储量”、“以市价计算的每股资源价值”等。每股可采储量不考虑市价,因此只能适用于同一矿种的比较,而以市价计算的每股资源价值则适应于不同矿种间的比较。
(1)自由现金流量折现(DCFF)估值法
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公司预期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合理估计,使用合理的贴现率将其折现成现值。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应用关键,一是要合理预期公司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二是要使用比较合理的折现率。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的理论性很强,它充分的考虑了倍估值公司预期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和该能力对其价值的影响。在强调现金为王的理财环境下,该法具有加强的决策支持意义。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具体应用流程为:
A.建立收益法评估模型
收益类型为企业全部资本所产生自由现金流。自由现金流为公司扣除实付所得税税金之后的,不包括利息收支的利润,加上资产折旧等非现金支出,再减去新增的营运资本和资本性支出后得出的金额。它是某一时期公司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总额。
B.确定折现率
首先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来计算权益资本成本,在此基础上运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模型("WACC")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并以此作为未来自由现金流的折现率。
C.确定受益期限
主要是根据矿业企业的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结合企业的排产计划,测算出矿山服务年限,以此为收益期。
2011年,淄博华联铁矿借壳大成股份(股票代码600882)。华联铁矿为一铁矿石的生产销售,主要开采方式为洞采。此次华联铁矿对自身个估值为19亿元,其中矿业权估值为8亿元,采用的是现金流折现法。华联铁矿拥有两个采矿权和一个探矿权,两处采矿权采用现金流折现法,而探矿权则才采用的收入权益法。在现金流折现法中,折现率采用了WACC平均成本,为9.3%(4.98%+0.80%+2.00%+1.50%)。在淄博华联铁矿借壳时采用的现金流折现法,主要是因为证监会在并购重组时要求并购时的资产估值方法必须使用现金流折现法。
(2)市盈率法和市盈率增长(PE和PEG)估值法
目前,矿业企业尤其是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时,除了常用的DOFF法之外,比较喜欢用PE和PEG法。
市盈率和市盈率增长法(PE和PEG)都是以矿业企业某个年度的净利润为估值的基础,参考某种矿产的投资收益要求(市盈率)的不同而对矿业企业不同的估值。PE和PEG的差别是,PEG还考虑了净利润的增长率所带来的估值改变。这种以利润为核心的盈利性指标,对于矿业企业,则难免存在着众多问题。
PE和PEG法首先对矿业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要求严格。对于初创的矿业企业,或者对于已经开始走向衰退的矿业企业来说,因为有着大量的资本性支出,对于净利润的影响会相当大。
锡业股份(股票代码600960)2014年8月4日晚间公告称,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收购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锡集团”)旗下的矿业公司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2.12亿股股份,占华联锌铟总股本的75.74%。其中,向云锡集团的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云锡控股”)购买1.18亿股,占比42%;向云锡集团购买5600万股,占比20%;向博信优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博信天津”)购买3847.2万股,占比13.74%。华联锌铟的主营业务为锡矿、锌矿的勘探、开采、选矿业务,主要产品有锌精矿、锡精矿、铜精矿等。
华联锌铟的估值为,75.74%股份的预估价值约为37.49亿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华联锌铟75.74%股份对应的账面净资产值约为12.68亿元。同时,华联锌铟对其2014年至2016年净利润做出业绩承诺,2014-2016年,华联锌铟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分别为4.29/5.13/5.9亿。
根据PE法,估值会随着净利润的增加从而导致PE估值倍数的降低,2014年至2016年华联锌铟49亿元的估值,如果以2014年至2016年4.29/5.13/5.9亿的净利润为基础,则PE估值将调整为12/10/8倍PE。根据目前有色金属矿山平均20倍的市盈率来看,这一估值价格相对较低。但是,根据相关披露,华联锌铟的净利润有着很大的作假嫌疑,而且未来的经营业绩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一估值是否合理还要看华联锌铟的业绩兑现情况而定。
(3)资源储量价值(EVA)估值法
可采资源储量是对资源类上市公司估值的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但由于其特殊性一次不能完全概况估值。而且,即使是对可采储量的应用目前仍是静态的、片面的。因此,考虑到矿业企业的资源储量的特殊性,尤其是矿业权的独特价值,资本市场对于矿业企业的估值也会参考使用资源储量价值法。矿业权的估值要素包括可采年限、经济的可采资源储量、矿种的种类等。因此,矿业权评估时,仅考虑构成矿业权的估值要素是不够的,还应考虑矿业权的价值变化等因素。“每股储量”和“以市价计算的每股资源价值”等估值指标,虽然考虑到了资源储量,但是因为无法使用统一的贴现模型,因此仍不能对未上市的资源类公司进行合理的估值,更何况这一方法存在着片面性和静态性。
(4)资源储量市场法
资源储量市场法,是一种以资源储量为估值基础的市场比较法。这一方法在矿业企业中一般不常用,主要原因,一是因为需要将不同储量类型的矿产资源,按照一定的换算系数换算成标准单位,作为资源储量的计数基础;二是需要寻找合适的市场比较对象,该对象应该与被估值矿业企业有着类似的资源储量地质结构和相似的开采难道。
9、矿业估值的关键
如前所述,在矿业企业估值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因此针对不同的项目所采用的估值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所有的估值方法本质上估值计算的思路是一样的,考虑到矿业企业估值的复杂性,针对矿业企业的估值应该综合应用这些估值方法。
(1)矿企估值的核心是资源储量及其采矿设计
矿山的主要价值体现在资源价值,但是如果仅仅按照矿石储量以及行业行规去评估矿山价值就显得过于粗略了,更准确地讲,这种方法并不是一种科学的估值方法,而是市场议价的一种方法。因此,只有储量报告对矿山企业是很难进行量化价值评估的,为了更准确的对矿山企业进行量化估值,必须结合储量报告、采矿方案、选矿方案对矿山未来的产量及盈利能力进行分析预测。矿山企业的盈利预测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①基于储量报告中的控制储量和探明储量较为准确预测矿山投产后3-5年的的产量;
②基于储量报告的推断储量、预测储量,结合进一步勘探计划,对矿山未来十年的产量进行评估。
③根据矿山开采方案与选矿方案,考虑矿山新增投资预算、矿石剥采比、矿石品位及选矿特性、以及矿山地理条件等因素,进行采矿成本与选矿成本计算。
④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价格变动及产业环境预测未来的矿产品价格,需要制定高、中、低三种方案。
⑤基于以上信息对矿山进行未来3-5年及中长期的盈利预测。
(2)矿企估值的主要依据是现金流折现
基于现金流折现的收益法是资产评估中经常用到的方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对矿山企业利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时需要重点考虑几个因素:
①矿山是典型的重资产项目,在收益法计算时要特别考虑项目被并购以后所需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勘探投资、以及新增资源价款等新增投资对评估值的影响。
②利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估值时,通常的做法是前三年进行盈利预测,第三年到第五年按照略低于前三年的增长性进行盈利预测,五年以后按照不变的持续盈利计算其永续价值。对于矿业企业而言,这种方法就显然不适用了,建议至少要根据矿产资源情况对矿山企业前十年的产量和盈利能力进行分析预测。同时,矿山企业永续价值的评估也要以矿山资源的情况作为评估依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矿山企业的中长期盈利预测还要考虑可能需要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比如矿山未来是否需要新增尾矿库建设投资等。
(3)市盈率估值是重要参考因素
利用市盈率对矿山企业进行估值并不是非常适合的,其主要原因是矿山属于重资产公司,而且矿山通常都存在着持续的投资需求,利用市盈率计算企业摊薄后估值不尽合理。但是在两种情况下,计算企业估值所对应的动态市盈率也是有重要参考意义的:一是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参股方式对企业进行增资;二是企业存在与资本市场接轨的预期或者是上市公司对矿山企业的收购情形。
在以动态市盈率对矿山企业的估值过程中要关注矿山后续所需新增投资对矿山估值的影响,我们考虑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收购全部股权或大部分股权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市盈率估值应该减去后期矿山所需新增投资;第二种情形,如果是以参股方式入股到矿山企业,在利用动态市盈率对矿山企业进行估值时,要考虑企业后期继续融资所可能带来的股权被稀释风险或者企业负债率提升带来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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