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刚刚过去的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中国矿业经济持续低迷、十分困难的一年。国家相关部门围绕“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作为一家专注于矿产资源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打造最具价值矿产资源法律智库为宗旨,对2015年国家层面所发布的矿业相关规定进行了盘点,精心梳理了影响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十大法规政策。
近日,中国矿业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我国矿业法律问题专家申升,就这十大法规政策对中国矿业的影响进行了剖析和点评。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发布《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战略)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出,要拓展相互投资领域,加大煤炭、油气、金属矿产等传统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合作,积极推动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合作,推进能源资源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合作,形成能源资源合作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
二、国土资源部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相关要求,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8月24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严格管理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
通知对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进行了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对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5种情形进行了规定。根据通知,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通知规定,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原则上应提交普查以上(含普查)矿产勘查程度的资源储量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价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先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区块,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通知还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或者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和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需由采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项目计划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按照审批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对于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需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后,由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扩大变更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扩大变更申请。
此外,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据悉,此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就《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而言,其不是一个文件,而是一组文件,即1+6。1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是包括《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6个方面的配套政策。
总体方案提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到2020年,构筑起由8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分为10个部分,共56条。全部内容可用6+6+8概括,一个“6”是6大理念,另一个“6”是6项原则,“8”是8个支柱或8个制度。6个理念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均衡空间,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6项原则是坚持正确方向,自然资源公有,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激励和约束并举,主动行为和国际合作结合,试点先行与整体推进结合。8项制度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5)》
国土资源部2015年10月发布的《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5)》显示,2014年中国进一步摸清家底、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提高地质工作服务水平,实现多个“首次”、创造了多个“第一”。2014年,中国地质勘查投入1145亿元,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49处。油气勘查取得重大突破,页岩气首次探明地质储量1068亿立方米,石油勘查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0.6亿吨,天然气9438亿立方米。25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表明,矿产资源平均查明率为30.3%,找矿潜力巨大。2000米以浅,煤炭预测资源量3.88万亿吨,资源查明率为29.6%;铁矿预测资源量1960亿吨,资源查明率为33.1%;铜矿预测资源量3.04亿吨,资源查明率为29.5%;铝土矿预测资源量179.7亿吨,资源查明率为20.3%。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中国制定和发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标准,连续3年共发布20个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连续3年共优选出159项先进适用技术予以推广,分4批优选661家矿山企业作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中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开采登记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等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发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取消23项与矿产资源相关行政及非行政审批事项。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费率,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地质工作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1∶25万区域地质修测面积分别占陆域国土面积的31.7%和61.7%。首次实现中国管辖海域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2014年,施工探采结合水文井170多眼,解决了30万缺水群众饮水困难。全国地质资料共享服务平台全年访问量62万次; 国家和省级地质资料机构提供资料服务13万份次。
五、最高检发布地勘单位和人员所涉有关犯罪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该《批复》指出:“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正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批复的实施将制止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地质工程勘测单位和工作人员为了满足委托人的需要或意愿,而故意提供虚假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正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有效地遏制资料作假的问题,净化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和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六、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和监测基础工作,坚持边改革实践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
方案提出,通过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努力摸清自然资源资产的家底及其变动情况,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方案要求,试点工作应遵循坚持整体设计、突出核算重点、注重质量指标、确保真实准确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原则。试点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方案采集、审核相关基础数据,研究资料来源、核算方法和数据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问题,探索编制高质量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优先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的考虑,试点地区主要是探索编制土地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实物量资产账户,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还可以探索编制矿产资源实物量资产账户。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和存在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根据试点经验,国家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并编制出全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根据自然资源的代表性和有关工作基础,方案提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娄底市、贵州省赤水市、陕西省延安市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部署推动试点工作。按照方案的要求,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努力摸清自然资源资产的“家底”及其变动情况,为完善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信息基础,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信息支撑、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
七、“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生产安全事故中“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在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的行为又该如何定罪?针对公众所关心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给予明确规定。
《解释》共17条,针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八、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无环评将不予审批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12月就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九、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印发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纲要》指出,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针对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纲要。
《纲要》总体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中国“十三五”能源发展路径:瞄准清洁低碳
2015年12月29日,在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阐述了“十三五”中国能源发展路径。“十二五”期间,中国以年均3.6%的能源增速保障了国民经济7.8%的增速,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8.2%。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分别增长1.4倍、2.6倍、4倍和168倍,带动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了2.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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