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镍矿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的函》(国土资厅函〔2015〕32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了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拟订了《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该指标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部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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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附件: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
(征求意见稿)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一、各矿种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一)镍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镍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8%,新建矿山不得低于92%。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矿石品位、矿石类型和矿体厚度等的不同,镍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5%-92%(详见表1-1)。
表1-1 镍矿地下开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
回采率指标要求(%) |
原生矿石 |
其他矿石 |
矿体厚度≤5m |
矿体厚度>5m |
≤0.5 |
≤1.2 |
75 |
80 |
0.5-0.8 |
1.2-2.0 |
85 |
88 |
≥0.8 |
≥2.0 |
88 |
92 |
2.选矿回收率。
根据镍矿矿石品位、矿石可选难易程度等的不同,镍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5%-82%(详见表1-2)。
表1-2 镍矿选矿回收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
回收率指标要求(%) |
矿石中等可选 |
矿石复杂难选 |
≤0.7 |
68 |
55 |
0.7-1.0 |
73 |
62 |
≥1.0 |
82 |
72 |
注:矿石复杂难选是指矿石赋存状态微细(小于10微米)呈浸染状嵌布,或者共伴生组分多,或者泥化严重,或者氧化率>30%,或者以上条件兼而有之。
3.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镍矿中与其共生及伴生的矿产有铜、钴、铂、钯、锇、钌、铑、铱、金、银,以及硫、铁、铬、锰、硒、碲等,国家鼓励镍矿山综合回收利用共伴生资源。
当综合回收黑色金属和(或)非金属资源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当综合回收资源全部为有色金属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
(二)锡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锡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矿石品位和矿体厚度的不同,锡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8%-90%(详见表2-1)。
表2-1 锡矿地下开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
回采率指标要求(%) |
矿体厚度≤5m |
矿体厚度>5m |
≤0.4 |
78 |
80 |
0.4-0.8 |
80 |
84 |
≥0.8 |
88 |
90 |
2.选矿回收率。
根据锡矿矿石品位、矿石可选难易程度的不同,锡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0%-80%(详见表2-2)。
表2-2 锡矿选矿回收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
回收率指标要求(%) |
矿石中等可选 |
矿石复杂难选 |
≤0.4 |
62 |
50 |
0.4-0.8 |
70 |
60 |
≥0.8 |
80 |
65 |
注:矿石复杂难选是指矿石赋存状态微细(小于10微米)呈浸染状嵌布,或者共伴生组分多,或者泥化严重,或者氧化率>30%,或者以上条件兼而有之。
3.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锡矿中常伴生有铜、铅、锌、铋、钨、锰、铁、硫等组分,当伴生组分达到表2-3所列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表2-3 锡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
组分 |
铜(Cu) |
铅(Pb) |
锌(Zn) |
铋(Bi) |
钨(W) |
锰(Mn) |
铁(Fe) |
硫(S) |
含量(%) |
0.2 |
0.5 |
0.8 |
0.01 |
0.02 |
4 |
20 |
10 |
注:摘自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当锡矿石为中等可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当锡矿石为复杂难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三)锑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锑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矿石品位和矿体厚度的不同,锑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5%-90%(详见表3-1)。
表3-1 锑矿地下开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
回采率指标要求(%) |
矿体厚度≤5m |
矿体厚度>5m |
≤1.5 |
75 |
80 |
1.5-2.5 |
77 |
85 |
≥2.5 |
80 |
90 |
2.选矿回收率
根据锑矿矿石品位、矿石可选难易程度等的不同,锑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60%-90%(详见表3-2)。
表3-2 锑矿选矿回收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
回收率指标要求(%) |
矿石中等可选 |
矿石复杂难选 |
≤1.5 |
75 |
60 |
1.5-2.5 |
82 |
65 |
≥2.5 |
90 |
75 |
注:矿石复杂难选是指矿石赋存状态微细(小于10微米)呈浸染状嵌布,或者共伴生组分多,或者泥化严重,或者氧化率>30%,或者以上条件兼而有之。
3.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锑矿中常伴生有砷、金、银、钨、汞、铋、硒、钴、镍、萤石、重晶石等组分,当伴生组分达到表3-3所列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表3-3 锑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
组 分 |
含量(%) |
组 分 |
含量(%) |
砷(As) |
0.2 |
硒(Se) |
0.001 |
金(Au) |
0.1×10-6(g/t) |
钴(Co) |
0.01 |
银(Ag) |
2×10-6(g/t) |
镍(Ni) |
0.1 |
钨(WO3) |
0.05 |
萤石(CaF2) |
5 |
汞(Hg) |
0.005 |
重晶石(BaSO4) |
8 |
铋(Bi) |
0.05 |
|
|
注:摘自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
当锑矿石为中等可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当锑矿石为复杂难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四)滑石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的矿山不低于85%。
(2)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的矿山不低于 72 %。
2.选矿回收率。
滑石选矿目前采用人工拣选,选矿回收率指标难以测算,以选矿产率来衡量滑石原矿利用的效率。
根据矿床资源禀赋、矿石特性,设定选矿产率指标要求:入选原矿中滑石含量达到工业品位(≧50%),选矿产率不低于90%;入选原矿中滑石含量达到边界品位(≧35%)且低于工业品位,选矿产率不低于75%;入选原矿中滑石含量低于边界品位,选矿产率不低于40%。
3.综合利用率。
滑石矿常共伴生有绿泥石、蛇纹石、菱镁矿、透闪石、白云石等矿物,鼓励回收利用,暂不设指标要求。对于矿山废石的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矿山应用于矿山充填及制作建筑材料等。
(五)石膏矿
1.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的矿山不低于90%。
(2)地下开采。
采用房柱法回采率不得低于35%;极倾斜厚矿体采用崩落法,回采率不得低于60%;对优质纤维石膏、球形石膏、透明石膏采矿应采用全面充填法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85%。
2.选矿回收率。
目前采用人工拣选除杂,暂不设定回收率指标要求。
3.综合利用率。
石膏矿无伴生矿产,暂不设指标要求。对于矿山废石的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矿山应用于矿山充填及制作建筑材料等。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1.定义。
是指通过选冶等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有用组分的总质量与其所对应消耗资源储量中储量表所列矿种有用组分总质量的百分比 (矿山难以检测和计量的元素除外)。
2.计算方法。
式中:i—第i 种有用成分,i=1,2,3…n;
j—选冶等后续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共伴生有用组分的个数;
n—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矿山储量表中矿产种类数;
εi—选矿实际回收率(%);
αi—原矿品位(%);
K—开采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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