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本月起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该《规定》的出台,促使海南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现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从无序滥采到有序开采、从审批发证到公开招投标的转变。
《规定》划定了禁采区的范围,并规定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气象台站发布台风预警信号时以及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时段被列为禁采期。
《规定》明确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标准:在通航河道采砂不按规定设立明显标志或者采砂船舶、机具未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严重最高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采砂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扣押作业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最高可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最高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向海南省外出售在本省开采的河砂的,没收河砂,最高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上述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采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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