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工信厅印发《广西碳酸钙产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从资源开采、生产加工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对碳酸钙产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适用于利用碳酸钙资源生产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氧化钙、氢氧化钙等碳酸钙产品企业。
广西碳酸钙产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
为加快推进我区碳酸钙行业有序竞争与可持续发展,提升碳酸钙企业产品质量及结构、工艺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环保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碳酸钙企业是指利用碳酸钙资源生产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氧化钙、氢氧化钙等碳酸钙产品企业。
一、资源开采
(一)规范矿山开发。
1.资源定位。碳酸钙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产业规划发展要求,科学布局。针对碳酸钙矿产资源禀赋,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区实际综合评价,推进矿产资源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再利用,原则上优质碳酸钙资源(氧化钙平均含量≥54%、其他成分含量满足生产要求),应作为高附加值碳酸钙产品开发利用,严格限制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普通碳酸钙资源(氧化钙平均含量<54%),应根据原料品位情况作为高附加值或其他碳酸钙系列产品开发利用;对低品位、杂质高、无法直接利用的碳酸钙资源以及采选过程产生的废石、尾矿等废弃物,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应采取制作机制砂石、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材料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效益。
2.资源配置。通过法定程序将碳酸钙原矿资源优先配置给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高新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大中型或综合型生产的碳酸钙生产加工企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并购重组小型矿山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管理,实现规模化开采,优化资源配置。
3.绿色矿山。所有新开采碳酸钙矿山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桂自然资源〔2019〕5号)要求达标建成绿色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
(二)环境保护。
新建及改扩建碳酸钙矿山的开发利用应遵循“边开采、边治理、边生产、边保护”的原则,严格执行《碳酸钙矿山开采及生态修复标准》、《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保护准入指导意见》。
(三)安全生产。
新建及改扩建碳酸钙矿山企业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及供电、排水装置,项目设计文件依法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应依法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生产加工
(一)企业布局。
1.碳酸钙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
2.碳酸钙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功能区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要求。
3.碳酸钙加工项目原则上要求入驻产业园区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园中园”模式,在各市、县(市、区)原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内规划建设碳酸钙产业园区,原则上不布局新的产业园区。各地根据资源条件,合理规划“园中园”面积,明确主要产品发展方向。
4.碳酸钙加工项目选址应符合园区建设规划要求,应根据建设规模、原料和燃料来源、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工程地质、环境保护、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和产品市场流向等,经技术、经济、社会条件等比较后综合确定;选址宜靠近资源所在地,交通便利,与园区外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等连接,尽可能减少二次倒运。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碳酸钙加工项目。
(二)生产规模。
1.重质碳酸钙生产加工项目,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对于单独生产轻工行业日用品、食品医药、化工原料等高附加值专用重质碳酸钙项目的产能规模可适当放宽。
2.轻质碳酸钙生产加工项目,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万吨,纳米碳酸钙生产加工项目,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4万吨。
3.氧化钙、氢氧化钙生产加工项目,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万吨。
4.碳酸钙加工项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须符合本地区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所有建设项目要求投产后2年内必须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水平。
(三)质量、工艺和装备。
碳酸钙加工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碳酸钙加工产品质量须根据产品的应用领域执行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淘汰或落后技术和装备,满足定额能耗使用要求,满足绿色清洁生产要求。
碳酸钙加工企业须使用国内外先进生产设备,生产过程达到全封闭生产和智能自动化,符合环保、卫生、安全、节能等要求;原材料输送须采取全封闭式运输;成品出厂包装、装卸应实现机械化或自动化。鼓励引进国际上先进节能高效装备和技术,鼓励使用在线监控无人操作技术。支持和孵化一体化系列深加工连环生产的大综型企业发展,重点扶植龙头企业、品牌企业。
1.重质碳酸钙。鼓励破碎、磨粉、分级、包装、环境治理等工艺环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自动化装备,支持高附加值碳酸钙产品制备的绿色集成成套智能化生产技术的应用,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改性、活化深加工设备与工艺技术。生产过程中破碎机须进行三面封闭,物料输送、粉料入库全程密闭。破碎、磨粉、输送、包装、装卸等关键环节须配备粉尘处理设施。生产环境及装备须符合安全生产、环保排放要求。
2.轻质碳酸钙。普通轻质碳酸钙单线产能需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纳米级轻质碳酸钙单线产能需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轻质碳酸钙生产线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全线封闭生产。碳化装置鼓励采用高效节能的反应装置,纳米碳酸钙采用常温节能碳化工艺。烟气、粉尘排放达标,配制烟气脱硫系统,鼓励配套脱硝系统,鼓励二氧化碳回收利用,做到全过程无粉尘无组织排放、烟气达标排放。生产环境及装备须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3.氧化钙、氢氧化钙。石灰窑单窑产能要求:混烧立窑/梁式窑产能须达到150吨/天及以上,双膛窑/套筒窑/回转窑产能须达到300吨/天及以上。石灰生产线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全线封闭生产,鼓励使用先进生产设备煅烧石灰。烟气、粉尘排放达标,配制烟气脱硫系统,鼓励配套脱硝系统,鼓励回收二氧化碳,做到全过程无粉尘无组织排放、烟气达标排放。生产环境及装备须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四)能源消耗。
1.碳酸钙项目建设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重质碳酸钙建设项目综合能耗须满足以下要求:采用干法工艺生产重质碳酸钙的,执行《重质碳酸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45/T 2053—2019);采用湿法工艺生产重质碳酸钙的,参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3.轻质碳酸钙建设项目综合能耗须满足《工业沉淀碳酸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HG/T 4885)等有关标准要求。
4.氧化钙和氢氧化钙能耗指标须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五)环境保护。
碳酸钙粉体加工过程中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置以及清洁生产严格执行《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碳酸钙加工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碳酸钙加工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规范管理
(一)碳酸钙加工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社会稳定评价、信贷融资等也必须依据本规范条件执行。
(二)建立碳酸钙项目会商机制。制定碳酸钙项目分级会商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布局、产业政策、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建设等方面开展会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总体要求。
(三)碳酸钙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设区市级以上(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同级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等,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凡达不到本规范条件的碳酸钙加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应停止生产。
(四)现有碳酸钙企业生产加工指标达不到本规范条件的,支持通过联合重组提升达到标准要求。对工艺装备、环保等方面未达标的企业,允许其原地改造,提升装备自动化、智能化和环保处理水平。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且不愿意重组、改造、搬迁的碳酸钙加工企业,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关停。鼓励关停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内过渡期政策。对限期内未依法关停的企业、原地改造后仍未达标的企业、未如期完成搬迁的企业、“假重组”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审慎发放贷款。
(五)各级碳酸钙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环保部门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碳酸钙加工企业责令其采取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经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进行整治,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专业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的管理工作。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有关要求。
(二)本规范条件未明确的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应严格执行《碳酸钙矿山开采及生态修复要求》、《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所有碳酸钙资源(大理岩、石灰岩、白云岩、方解石)开采、加工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有关标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或新规定执行。
(五)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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