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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态红线内矿业权2022年6月底前全部退出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21-08-06 15:24:26    浏览次数: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与四川省生态红线范围重叠的、且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全部退出,2022年6月底完成矿业权退出工作,落实拆除设施设备,封闭井硐等要求。
  
四川省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指示精神,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围绕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目标定位,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红线范围内已设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退出原则
  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根据生态红线范围功能分区明确矿业权退出范围,确保应该退出的矿业权全部退出。
  尊重历史,依法处置。充分尊重历史事实,对生态红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矿业权,在保障矿业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矿业权退出依法依规处置。
  积极稳妥,有序退出。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综合考虑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矿业权人合法诉求,引导矿业权人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各级政府及部门在矿业权退出过程中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矿业权人的责任,共同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
  三、退出范围
  与四川省生态红线范围(本指导意见中的四川省生态红线范围是2021年经调整评估后上报自然资源部的范围)重叠的、且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全部列入退出范围。
  四、退出方式
  四川省生态红线范围内矿业权退出采用分类处置方式,包括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奖补退出四种方式。
  (一)废止退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且在有效期内未提出过延续申请的,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二)关闭退出。对矿业权人自愿放弃、未进行勘查投入、未履行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矿业权,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退出生态红线。
  (三)避让退出。对矿业权范围部分与生态红线范围重叠,通过缩减范围避让后,剩余部分有条件继续勘查开发的,实施缩减矿业权范围避让,退出生态红线。
  (四)奖补退出。以上三种退出方式之外的合法矿业权,采取奖补退出方式。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综合考虑勘查开采投入及矿区生态修复情况等因素,签订矿业权退出奖补协议,奖补协议应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县(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后,退出生态红线。煤矿奖补按照煤炭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执行。
  五、退出程序及完成时限
  (一)核实矿业权。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生态红线矿业权核实工作,确定本区域应退出生态红线的矿业权名单,核实每宗退出矿业权取得方式、有效期限、与生态红线重叠面积、退出方式等情况,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
  (二)制定实施方案。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核实结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退出奖补方案,明确退出的矿业权名单、退出方式、退出时限、奖补标准、职工安置等,并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市(州)退出奖补方案,编制每宗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
  (三)组织实施退出。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退出奖补方案、退出实施方案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退出工作应落实拆除设施设备,封闭井硐等要求,同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作。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四)证照废止、注销或变更。对废止退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办理,废止名单向社会公告;对关闭退出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退出决定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对避让退出的,由矿业权人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矿区范围缩小变更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奖补退出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奖补协议,并下达关闭决定,矿业权人提出注销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
  (五)组织验收销号。在完成勘查开采设施设备拆除、封闭井硐、达成奖补协议、下达关闭决定、矿业权注销登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作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实地验收退出成果,根据验收情况,由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销号的决定,并将核查及销号情况及时报送自然资源厅备案。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
  (六)建立退出档案。市(州)人民政府按“一矿一档”原则,将实施退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有关记录、影像资料和储量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备查。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
  除废止退出生态红线的矿业权外,其余方式退出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参照川财投〔2014〕5号文执行。
  七、省级补助政策
  市、县两级财政是筹集矿业权退出奖补资金的责任主体,省级财政对有矿业权退出任务的市(州)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补助资金不针对具体矿业权人,由市(州)统筹用于辖区内矿业权退出奖补工作。
  八、资金保障
  奖补资金按照“市县为主、省级补助,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模式筹措。市县政府整合交易收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级补助等相关资金,完成矿业权退出奖补工作。省级财政按上述补助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市(州)退出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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