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的通知》,涉及铝土矿、锡、锰、稀土、石灰岩(纳米碳酸钙用途)、建筑用花岗岩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1〕24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2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序号 |
矿种 |
基准率(%) |
1 |
铝土矿 |
4.00 |
2 |
锡 |
3.10 |
3 |
锰 |
4.10 |
4 |
稀土 |
7.30 |
5 |
石灰岩(纳米碳酸钙用途) |
4.60 |
6 |
建筑用花岗岩 |
4.80 |
使用说明:
1.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均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本批次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为试点,适用范围为开发利用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且财务核算资料完整的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指累计探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储量规模下限的2倍及以上的矿山。
3.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4.采矿权出让收益率=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产品销售收入。采矿权出让收益率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5.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或采矿权市场基准价100%计算,伴生矿产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或采矿权市场基准价80%计算。
6.销售收入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依据矿山企业财务年报。
7.产品方案为原矿的,销售收入按原矿计算;对采选联合企业,产品方案为精矿的,销售收入按精矿计算;对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收入按精矿计算。矿业权人无法提供原矿或精矿的完整财务等数据的,应与资源税征收数据联动,按同期国内或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换算销售收入。其中,稀土矿按混合稀土氧化物计算销售收入。
8.石灰岩(纳米碳酸钙用途)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的使用要求为:产品方案仅为纳米碳酸钙用石灰岩时,矿山企业可选择按收益率形式缴纳出让收益;产品方案为多种用途石灰岩(如纳米碳酸钙用、水泥用、建筑石料用等)时,矿山企业在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区分出不同用途石灰岩的资源储量,纳米碳酸钙用石灰岩可选择按收益率方式缴纳出让收益。
9.根据市场情况,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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