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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5项激励措施,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9-12-04 11:30:37    浏览次数:
 
  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将通过资金奖励、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用地优先保障等5项措施,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广西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区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促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绿色矿山激励制度
   (一)对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验收的矿山,由自治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发文命名、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匾,授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或市级绿色矿山称号。
  (二)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每年从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中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绿色矿山给予表扬奖励。
  二、实行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管理
  (一)稀土、钨等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性指标分配,优先配置给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优秀绿色矿山企业。
  (二)自治区预留的砂石采矿权指标,对列入自治区确定的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建设示范(试点)区的县(区、市),予以优先调剂。
  (三)已获得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符合延续有关条件的,优先予以延续采矿权;按规定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但未按有关要求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采矿权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先办理短期采矿证并出让一年,出让后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再按规定予以延续;未在约定限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必须按要求开展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后,才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
  三、实行矿山用地优先保障
  (一)绿色矿山开展矿山相关建设活动涉及农用地或林地占用的,用地计划指标或林地占用指标优先予以安排。
  (二)绿色矿山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可以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且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绿色矿山企业采用临时用地方式的,在不超过采矿权有效期的前提下,用地到期后优先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延期。
  (四)绿色矿山企业因矿产品加工需要,需在矿区周边使用土地建设工业广场等设施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理用地和供地。
  四、加大涉矿资金支持力度
  (一)中央地质调查评价资金和自治区地勘资金,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深部及其周边地区,在安排找矿项目时予以重点倾斜。
  (二)中央和自治区山水田林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对绿色矿山予以优先安排。
  五、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一)自治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年度红黑榜通报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分别对上一年度自治区级、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开展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按时完成的列入红榜,未按时完成的列入黑榜。
  (二)对于矿山企业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审批部门应按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将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内容之一,按有关规定开展年度信息填报、抽查和监督管理。矿山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将相关采矿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并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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