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社会公众: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明确,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坚持既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兼顾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厅拟将稀土(混合稀土氧化物)、锰矿、铝土矿、锡矿、石灰岩(纳米碳酸钙)、建筑用花岗岩等我区优势矿产且储量规模为特大型、财务管理规范的矿山作为试点,在统计分析近十年矿业权评估处置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典型矿山调研、模拟测算、对比分析、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储量规模特大型及以上,且开发利用和财务管理规范的矿山。
现征求各市、社会公众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各市于2020年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加盖公章的意见反馈至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社会公众请于上述时间内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反馈至邮箱:gxtqyc@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序号 |
矿种 |
基准率(%) |
1 |
稀土(混合稀土氧化物) |
7.30 |
2 |
锰矿 |
4.10 |
3 |
铝土矿 |
3.80 |
4 |
锡矿 |
3.00 |
5 |
石灰岩(纳米碳酸钙) |
4.60 |
6 |
建筑用花岗岩 |
4.80 |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本批次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为试点,适用范围为开发利用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且财务核算资料完整的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指累计探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储量规模下限的2倍及以上的矿山。
3.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矿产品指矿山自采的原矿或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4.采矿权出让收益率=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产品销售收入。采矿权出让收益率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5.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按60%计算。
6.销售收入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一并计入销售收入。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依据矿山企业财务年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
7.根据市场情况,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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