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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苏印发绿色矿山建设指南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20-12-04 17:22:30    浏览次数:
 
  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江苏省绿色矿山建设指南(2020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其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矿山企业规范有序申报、高标准建设绿色矿山,推进全省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该指南规定了江苏省省级绿色矿山的申报、验收和全省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
  
江苏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南(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江苏省省级绿色矿山的申报、验收和全省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二、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
  4.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28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7.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3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有关矿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9.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
  三、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采用如下术语和定义。
  1.绿色矿山: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2.全国绿色矿山:指由自然资源部公告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绿色矿山。
  3.省级绿色矿山:指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告的省级绿色矿山。
  4.矿区绿化覆盖率:指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5.研发及技改投入:指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四、总则
  (一)目的
  指导矿山企业规范有序申报、高标准建设绿色矿山,推进全省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建立政府引导、协会支撑、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创新机制、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强化监管,通过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带动全省矿业转型升级,构建新时代绿色矿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
  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三)管理职责
  1.省自然资源厅职责
  (1)落实国家、省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2)组织开展本省全国绿色矿山的遴选推荐,负责省级绿色矿山的公告发布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3)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制定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2.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落实本辖区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1)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省级绿色矿山申报、验收,负责辖区内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绿色矿山管理工作。
  五、省级绿色矿山申报与验收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
  (二)申报要求及程序
  1.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2.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江苏省矿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按审定的建设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三)验收
  矿山企业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后,对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经自评估达到要求的,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验收申请表和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通过验收的,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认定为省级绿色矿山,并授牌。
  六、监督管理
  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按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实地抽查,持续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一)对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及省级绿色矿山,每年开展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年内不重复抽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国绿色矿山的抽查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绿色矿山的抽查工作。对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全国绿色矿山由省自然资源厅上报自然资源部,从名录系统中除名;省级绿色矿山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撤销其省级绿色矿山称号。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矿山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和社区公开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信息,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省自然资源厅对成效突出的绿色矿山给予通报表扬,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附则
  (一)本指南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江苏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价指标(适用地热、矿泉水以外矿种)
  2.江苏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价指标(适用地热、矿泉水)
  3.江苏省省级绿色矿山申报书
  4.江苏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5.江苏省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表
  6.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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