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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20-11-11 17:05:13    浏览次数:
 
  11月1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严格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禁止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对违反规定批准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各地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759号,见附件1)明确要求“2020年要全面完成有关任务”。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两部要求,精心部署,迅速行动,2019年10月全面启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以“全面摸排、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严格管控”为手段,分类有序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全省持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提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有序推进,违法违规开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还存在部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度偏慢,综合整治成效有待进一步巩固提升等问题。为确保在2020年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各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进度全面掌握最新整治进展情况,压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各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一)全面梳理,掌握最新整治进展情况。进一步梳理经“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填报的持证矿山、废弃矿山、违法违规开采点摸排台账,明确需治理露天矿山底数。统计分析最新填报的整治进展台账,掌握已完成整治、正在开展整治、尚未开展整治的露天矿山情况。已完成整治的露天矿山,要对照摸排台账,及时销号。
  (二)加强协调,加快推进整治进度。对因政策处理等问题导致整治进展滞后的露天矿山,矿山所在地政府要抓紧研究对策措施,加快政策协调处理,做到不留“死角”。对正在按计划开展整治的露天矿山,要加大推进力度,做好年底“冲刺”。对已完成整治的露天矿山,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确保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管露天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区复绿工作。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方政府作为治理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强化措施,统筹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积极利用市场化机制,加快实施矿山生态修复。
  二、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考评,确保整治成效认真总结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结果考评,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完成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各设区市要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3号)要求,在前期各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抓紧完成对所辖县(市、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考评,及时总结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将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总结报告(含汇总表、对各县考评打分表)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开展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自评。设区市在完成本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浙自然资发〔2019〕33号文要求,对本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自评打分并盖章(自评表见附件2)。自评工作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
  (三)开展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互评。在设区市自评基础上,开展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互评(互评分组见附件3)。互评组成员应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各互评组要合理安排行程,确保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互评任务。
  互评组要按照浙自然资发〔2019〕33号文有关要求,逐项认真考评打分,重点抽查2-3个县(市、区),对每个被抽查县(市、区)各选择3-4个持证矿山、废弃矿山、违法违规开采点,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矿山总数应不少于12个,互评组要根据被抽查县实际情况开展检查。互评组在综合各组员意见基础上,在被互评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自评表上逐项打分、填写互评组评定意见,并由互评组组长签字,作为互评组对被互评设区市的最终评定意见。互评打分表及互评意见于11月25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被互评的设区市要认真做好工作汇报,提供“全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中本设区市露天矿山最新整治进展台账、对下辖县(市、区)综合整治的考评表(盖章)、本设区市综合整治自评表等材料以备互评。
  (四)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督查。结合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互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于12月上旬对重点县(市、区)开展一次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督查。对工作谋划不够、任务完成不到位、进度不达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通报并要求整改;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的,启动约谈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五)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三、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形成整治长效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严禁新建露天矿山,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管理。
  (一)严格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禁止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对违反规定批准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各地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管控。认真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要求,对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应依法依规设立采矿权。县级政府要履行好该类建设项目立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设置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类矿业权的设置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设置的相关审批工作。
  (三)形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继续严格贯彻国发〔2018〕22号、浙政发〔2018〕35号文关于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管理,推进矿业绿色发展。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围绕矿山开发布局、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并及时形成正式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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