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重要依据,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涉及玻璃用砂(陆砂)、脉石英、建筑用凝灰岩、砖瓦用砂岩、饰面用辉绿岩、叶腊石、黑曜岩、沸石、石膏等15个矿种。
附件
广西第三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第三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4.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依据的可采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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