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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材矿山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一律关停!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8-05-18 11:26:30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根据部署,山东省将按照减少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矿山数量和年度开采总量。
        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的必由之路。
        山东省将落实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政策,持续优化矿业开发布局,着力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业企业。
(1)新建矿山
        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矿山原则上要设在集中开采区内。山东省将严格采矿权准入,山石资源开发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
全省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其他用途的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2)现有矿山
        现有的普通建筑石材开采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停;
        生产规模10万吨/年(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
        山东省还将把山石资源开发矿山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2020年底前要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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