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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1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河砂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8-02-02 08:47:04    浏览次数:
 
  2017年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就进一步加强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河砂。
  通知的部分内容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
  
  厂区内砂、石等骨料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合理分仓堆放,每种材料必须要设置两个料仓,保证经检测合格后循环使用。粗骨料应采用反击破或圆锥破生产工艺,并采用2~3个粒级级配,不得采用单粒级的粗骨料。机制砂应经过整形后方可使用。
  
  提倡推广使用机制砂,2018年1月1日起,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闽侯县禁止使用河砂;2019年1月1日起,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和罗源县禁止使用河砂。
  
  严禁将海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厂区内不得存放海砂。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
  
  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所有原材料必须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采购,不得由预拌混凝土使用方或其他非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水泥等原材料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严禁混仓。生产浇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批次的原材料。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
  
  预拌混凝土企业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配合比设计,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定混凝土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预拌混凝土企业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试块制作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做好坍落度检查及交货检验试块,交货检验混凝土试块强度作为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宜与结构构件标准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一致。
  
  预拌混凝土由拌合楼装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卸料为止的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在浇捣过程中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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