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采矿权人如有不合法行为,且未按检查意见进行整改的,将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若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获得批复;是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存在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地形地貌破坏程度及地表植被损毁情况;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期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及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等。
检查主要采取单位自查和实地检查两种方式,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月至12月份。此外,《通知》要求,除日常监督检查外,同时按不少于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矿山总数的25%比例开展实地抽查。被抽检单位至少每年到实地检查一次,具体检查时间届时通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其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矿山,将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通知》明确,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专家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区内由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作为检查对象。从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专家。
检查中如有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护工程或对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等行为的,且未按检查意见进行整改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若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矿山或经检查发现问题的矿山,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每次检查结果将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为及时开展我区地质遗迹保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地质公园、钟乳石洞穴等地质遗迹开发利用保护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办〔2017〕291号);
(五)《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三、时间安排
地质遗迹保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11月份进行。我厅按不少于全区地质公园、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等单位总数25%的比例开展实地抽查,被抽检单位原则上每年抽检一次,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工作小组通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检查机制
每年例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对我区各市、县(区)地质遗迹开发利用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五、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
各地质遗迹开发利用单位对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情况按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填写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各开发利用单位于每年3月5日前将纸质材料一份报送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材料邮寄地址:南宁市中新路2号广西国土资源厅2020室,联系人及:覃姣月 0771-5388206。
(二)抽查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项目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
六、检查工作组成
检查工作人员组成包括我厅工作人员、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工作人员、我厅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其中地质环境类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派专家。
七、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钟乳石洞穴开发审批许可,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钟乳石洞穴开发审批许可文件,是否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
(三)是否编制地质公园保护规划;
(四)是否具备地质遗迹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是否按照批准的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开发利用,是否对批复的范围或路线进行更改,是否存在越界开发行为;
(六)地质遗迹是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七)是否建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是否明确,是否设置碑石、界标等标识系统;
(八)碑石、界标等是否遭受移动或破坏;
(九)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十)地质遗迹是否被破坏和污染;
(十一)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采石、取土、开矿、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十二)是否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和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
(十三)是否开展地质遗迹监测、维护机制和措施;
(十四)是否存在侵占、破坏地质遗迹和擅自发掘采集钟乳石、保护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情况;
(十五)是否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其他事项
(一)抽查单位现场需准备材料。
1.书面汇报材料(包含与检查主要内容涉及的相关情况);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地质遗迹开发许可证(正本原件);
3.开发利用单位职工花名册(以各单位人事部门造册为准)以及申报材料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新增减人员情况对照表;属聘用人员的还需提供:近1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工资账目等。
4. 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地质公园规划等。
5.有关保护工程项目总结材料。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1.每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地质遗迹开发利用单位执业档案,作为各单位地质遗迹开发许可证延续、变更注册的依据。
2.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单位或经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将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3.每次检查结束后将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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