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广西发布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之后,7月9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广西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全文如下:

一、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使用说明:
1.第二批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2.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3.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依据的可采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4.根据市场情况,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二、探矿权市场基准价

使用说明:
1.固体矿产探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面积基准价×出让面积+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折价比例×已有矿产资源储量。
2.液体矿产探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面积基准价×出让面积+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折价比例×允许开采量×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为探矿权出让年限。
3.拟出让探矿权涉及多个矿种时,面积基准价就高计算;拟出让探矿权中已有资源储量基准价涉及多个矿种的分别计算。
4.拟出让固体矿产探矿权已有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总则》(GB/ 13908-2002)划分。
5.地热、矿泉水原则上不出让预查阶段的探矿权。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出让后,探矿权完成勘查工作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采矿许可证到期延续时按允许开采量计算新增资源储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6.已有矿产资源储量达到办理采矿权条件的,原则上不出让探矿权。
7.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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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省国土资源厅
编辑整理:粉体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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