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国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与国标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联合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8-04-24 17:54:58    浏览次数:
 

2016年7月1日,《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正式实施,全国各地区陆续发文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多个行业企业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联合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附件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 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条 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技术审查意见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样表》内容进行评述,提出清洁生产审核中尚存的问题,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给出意见。

 

第十一条 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将评估结果及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应由企业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

(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3)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

(4)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5)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清洁生产绩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进行评估;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二)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依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见附表2)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五)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六)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第十八条 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定期对全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经费及培训经费由组织评估与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与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国家或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与验收组织部门应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统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尺度,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及专家应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文件,如有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指南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囯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 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 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 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囯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 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囯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囯清洁 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 与囯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 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囯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 污染物排放超过囯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 未超过囯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的;

(二)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囯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 物,以及根据囯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 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 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 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 业管理部门。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 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 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 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 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一)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 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 情况。

 

(二)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 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 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 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 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

 

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 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 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 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 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 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 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 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 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 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 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 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 囯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 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企业清 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 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 用效率、工艺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 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 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 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囯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 门建立囯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地方清 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囯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 排污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清洁生 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囯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 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 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 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囯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囯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负 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囯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囯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 号)同时废止。
 

更多精彩!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中国粉体技术网官方微信(粉体技术网)
中国粉体技术网微信公众号 粉体技术网 bjyyxtech


 

 
相关信息 更多>>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联合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04-24
生态环境部废止28项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8-05-08
生态环境部公布2018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2019-01-29
警报!生态环境部通报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情况!2019-02-23
生态环境部发文严禁“一刀切”和“滥问责”行为!2019-07-09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 2013-12-24
 
我要评论

人物访谈 更多>>

企业动态 更多>>

热点综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