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说明及部分非金属矿相关行业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非金属矿相关行业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序号 |
领域 |
特别管理措施 |
二、采矿业 |
(三) |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勘探开发 |
6.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查、钻探、开发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
(四)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开采辅助活动 |
7.投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 |
(五) |
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和开采辅助活动 |
8.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9.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0.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
(六) |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
11.石墨的勘查、开采。 |
三、制造业 |
(七) |
航空制造 |
12.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须由中方控股;6吨9座(含)以上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八) |
船舶制造 |
13.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九) |
汽车制造 |
14.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以下(含两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
(十) |
通信设备制造 |
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
(十一)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
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
(十二) |
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 |
1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
(十三) |
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 |
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2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
(十四) |
其他制造业 |
2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十五) |
核力发电 |
2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十六) |
管网设施 |
2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25.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 |
(三十一) |
专业技术服务 |
6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64.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66.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十五、所有行业 |
(四十) |
所有行业 |
93.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9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9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非金属矿相关行业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大类 |
领域 |
比上一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
采矿业 |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
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
制造业 |
航空制造 |
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
4.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
船舶制造 |
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
汽车制造 |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
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
通信设备制造 |
1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
医药制造 |
12.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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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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