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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申报已开始,500万奖金将花落谁家?!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7-11-02 12:59:23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科合〔2017〕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为做好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名工作,以我部国土资源优势学科领域为基础,总结提名在基础研究、土地调查与利用、重大地质找矿勘查、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普及和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优秀科技成果,现就组织提名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项目要求
  根据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工作会议精神,2018年度我部将重点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项目应是已完成3年以上(所列论文专著应是2015年1月1日前公开发表),在国土资源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原创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学界公认的项目成果。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应是已完成并实际应用3年以上(指成果完成和应用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效果显着的成果。提名项目相关成果必须已经获得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者同等级别的其他科技奖励。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人选应是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向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推荐人选应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鼓励提名坚持开展基础研究,取得突出研究成果中青年科学家,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鼓励提名自主创新、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突破的成果,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鼓励提名跨领域、跨部门、跨单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重大研究进展突出并取得良好应用成效的成果,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鼓励提名坚持国土资源科普创作,取得优秀科普作品的成果,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按照限制完成人报奖频次的要求,每人每年只能作为1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并且2016和2017年度已获国家科技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二、提名名额
  根据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科技奖提名者为政府部门、有关组织机构和专家。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将不限制政府部门提名项目数量,但授奖项目将严格控制在300项以内,且强调连续3年提名项目未获奖的提名部门,将暂停提名资格一年。为提高提名项目水平,此次我部组织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参评项目过程中,仍实行限额提名。中国地质调查局可提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不超过5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各不超过3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1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2人。其他单位每个奖种可提名1项。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类不占提名名额。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名额,对照国家科技奖励标准,提名高质量、高水平项目。根据被提名项目成果的整体情况,我们将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择优提名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参评的项目。
 
  三、提名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提名要求,参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严格按照提名书格式和填写要求,组织好项目提名书编写工作。请于11月30日前将加盖提名单位公章的提名书一式15份,以及提名书电子版光盘一份报至我司,逾期视作不提名。项目提名材料格式及填写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科技与国际合作”栏目中查询。
 
  四、联系方式
  (一)管理咨询: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及电话:徐浩 赵财胜,010-66558427/09
  (二)业务咨询和材料接收: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C225室,100812
  联系人及电话:王芳 张丹凤,010-66558728/66
 
  附件:1.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doc
  2.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提名书及填写要求.doc
  3.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提名书及填写要求.doc
  4.2018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提名书及填写要求.doc
  5.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及填写要求.doc
  6.2018年度国际科技合作奖提名书及填写要求.doc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0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国土资源部
  编辑整理:中国粉体技术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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