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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正式发布
来源:工信部    更新时间:2015-12-24 09:08:31    浏览次数:
 
       昨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将实行规范化管理。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措施将引导龙头企业投资这一领域,未来我国废塑料应用市场的规模将超过千亿。
       为规范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工信部日前发布了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下称《条件》)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我国已渐成世界上最大的进口废物国。数据显示,国内废塑料加工企业总共有3000多家,而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数量就有近1600家,废塑料进口数量居世界第二。但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无序发展的问题也逐步出现。大量小手工作坊,污染了环境,不利于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条件》在生产规模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建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已建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2万吨;新建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已建企业年不低于2万吨;新建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不低于3000吨。
       工信部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要求,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工信部在《办法》中要求,不能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经营资格。一旦企业被撤销资格,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我国废旧塑料领域潜力巨大,未来我国废弃塑料应用的市场价值将超过1000亿元,在政策的引导下,废塑料应用行业将有望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示全文如下: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及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
  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湿法破碎、脱标、清洗等工序应实现洗涤流程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
  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其中,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工艺、装备要求。
  鼓励塑料再生加工企业研发和使用生产效率高、工艺技术先进、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产系统。
 
五、环境保护
  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加工存储场地应建有围墙,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为单独厂房,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
  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原料、产品、本企业不能利用废塑料及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在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棚的专门贮存场地内,无露天堆放现象。企业厂区管网建设应达到“雨污分流”要求。
  企业对收集的废塑料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夹杂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企业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处理能力的企业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率必须符合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废水处理后需要外排的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除具有获批建设、验收合格的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禁止使用盐卤分选工艺。
  再生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的加工车间应设置废气、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通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对于加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生产与使用化学药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七、产品质量与职业培训
  企业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应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保证检验数据完整;鼓励企业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塑料再生颗粒原料符合相应加工制品质量标准要求;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应达到国家相关制品的质量标准或要求。
  鼓励企业建立相应的材料、产品可追溯制度。
  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再生与利用等领域的相关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八、安全生产
  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加工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现有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当地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塑料再生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塑料再生加工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塑料再生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办法。
 
十、附则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塑料再生加工企业。
  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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