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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矿产资源报告之非金属矿篇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5-10-30 10:28:47    浏览次数:
 

       2014年,中国政府继续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地质找矿成果显著,主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增长明显,矿产资源基础进一步夯实。主要矿产品生产与进口持续增长,供应能力进一步加强。加快推进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矿山开发损毁土地治理率超过四分之一。

       中国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多措并举激发市场活力,矿产资源管理更加规范有序,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新进展。2014年以来政府取消了23项涉及地质矿产类的审批事项,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发布首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标准和8个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有力地推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中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状况,更全面地了解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同时也为了切实增强国土资源部门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国土资源部从2011年起组织编制《中国矿产资源报告》。本年度报告系统分析了矿产资源形势,着重介绍了2014年以来中国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等方面的主要进展,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储量、勘查和监管等方面阐述矿产资源管理动态,从矿产资源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税费制度等方面阐述改革进展和政策要点,从地质理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等方面展示中国地质矿产科技创新的最新成果,并简要介绍了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状况。


第一章 矿产资源形势

       2014 年以来,全球矿业伴随世界经济调整而持续低迷 , 全球矿产品需求疲软。与此同时,中国矿业发展进入调整期。为了促进矿业发展,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等措施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促进矿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摸清家底。2014 年,地质勘查投入 1145 亿元,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249处。油气勘查取得重大突破,页岩气首次探明地质储量 1068 亿立方米,石油勘查新增探明地质储量 10.6 亿吨,天然气 9438 亿立方米。45 种主要矿产中有 36 种矿产的查明资源储量增长,其中石油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增长 2.0%,天然气增长 6.5% ;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增长 3.2%,铁矿增长 5.6%,铜矿增长 6.3%,铝土矿增长 3.2%,金矿增长 9.4%。新的油气资源动态评价显示,中国石油地质资源量 1085 亿吨,常规天然气68 万亿立方米,页岩气 134 万亿立方米,煤层气 36.8 万亿立方米。
25 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表明,矿产资源平均查明率为 30.3%,找矿潜力巨大。2000 米以浅,煤炭预测资源量 3.88 万亿吨,资源查明率为 29.6% ;铁矿预测资源量 1960 亿吨,资源查明率为 33.1% ;铜矿预测资源量 3.04 亿吨,资源查明率为 29.5% ;铝土矿预测资源量 179.7 亿吨,资源查明率为 20.3%。

       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2014 年,中国一次能源、粗钢、十种有色金属、黄金产量均位居全球首位。其中,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为 36.0 亿吨标准煤,原煤产量38.7 亿吨,原油产量 2.11 亿吨,天然气产量 1301.6 亿立方米;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为42.6亿吨标准煤,能源自给率为84.5%。生产粗钢8.2亿吨,十种有色金属4380.1万吨,黄金 458.1 吨。2014 年,中国矿产品贸易总额为 1.09 万亿美元,同比增长 5.7%。其中,进口煤炭2.91亿吨,下降10.9%;石油3.38亿吨,增长5.1%;铁矿石9.33亿吨,增长 13.8%。制订和发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标准,连续三年共发布 20 个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主要矿种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连续三年共优选出 159 项先进适用技术予以推广,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分四批优选 661 家矿山企业作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中国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开采登记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等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取消了 23 项与矿产资源相关的行政及非行政审批事项。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费率,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第二章 矿产资源状况

       2014 年,煤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锰矿、铝土矿、金矿、钨矿、钼矿和磷矿等重要矿产勘查新增查明资源储量增长明显,其中页岩气首次探获地质储量。25种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全面完成,结果表明中国找矿潜力巨大。

一、查明资源储量
1. 查明资源储量变化
       2014 年,45 种主要矿产的查明资源储量有 36 种增长,5 种减少,4 种没有变化,其中页岩气首次探获地质储量。能源和黑色金属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普遍增长,石油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同比增长 2.0%,天然气增长 6.5%,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增长 3.2%,铁矿增长 5.6%,锰矿增长 18.5% ;除锡矿外,有色金属矿产查明资源储量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其中铜矿增长 6.3%,镍矿增长 12.9%,铅矿增长 9.6% ;贵金属矿产中,金矿增长 9.4%,银矿增长 6.3%;多数非金属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有所增长,石膏和钾盐增长明显,而重晶石和硅藻土有所下降(表 2-1)。




二、固体矿产资源潜力
       2014年,煤炭、铀、铁、锰、铬、铜、铅、锌、铝、镍、钨、锡、钼、锑、金、银、锂、稀土、菱镁矿、萤石、硫、磷、钾、重晶石、硼等 25 种矿产的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全面完成。资源潜力评价结果表明:我国重要矿产资源查明程度平均为 30.3%,找矿潜力巨大。其中,2000 米以浅,煤炭预测资源量 3.88 万亿吨,资源查明率为 29.6%;铁矿预测资源量 1960 亿吨,资源查明率为 33.1% ;铜矿预测资源量 3.04 亿吨,资源查明率为 29.5% ;铝土矿预测资源量 179.7 亿吨,资源查明率为20.3%(表2-3)。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

       2014 年,中国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资源需求,加强基础性工作,充分调动各类地质勘查主体的积极性,继续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地质勘查投入保持 1145 亿元的较高水平,煤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锰、铝土矿、铜、铅、锌、金等重要矿产新增一批资源量。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勘查
       2014 年,铁矿、铜矿、铅矿、锌矿、铝土矿、钨矿、锡矿、钼矿、锑矿、金矿、银矿、硫铁矿、磷矿和钾盐等 14 种矿产新增查明资源储量主要分布在新疆、云南、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贵州、吉林、四川、青海和西藏等省区。其中,勘查新增查明资源储量超过 5 亿吨的铁矿区为辽宁本溪市大台沟铁矿区和山东苍山县兰陵矿区(古林 - 兰陵矿段),超过 1 亿吨的锰矿区为贵州松桃县道坨锰矿,超过 100 万吨的铜矿区为西藏自治区尼木县白容岗讲铜矿,超过 200 万吨的锌矿区为湖南花垣县大脑坡铅锌矿区,超过 3000 万吨的铝土矿区为广西凤山县福家坡矿区铝土矿,超过 100 万吨的镍矿区为青海格尔木市夏日哈木 HS26 号异常区铜镍矿,超过 100 吨的金矿区为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超过 100 万吨的萤石矿区为浙江省遂昌县柘岱口乡坑西萤石矿矿区,超过2亿吨的磷矿为湖北保康县白水河磷矿区。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2014 年,中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增长,但增势趋缓,增速为 12 年以来最低值,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下降。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固定资产投资连续两年负增长。矿产品生产保持增长,但增速明显回落,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原材料如粗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产量增速皆放缓。发布了中国首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标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成效显著。

一、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
 
       2014 年,中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 1.47 万亿元,同比增长 0.7%,增速回落10.2个百分点,为12年以来最低值。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2.9%,较上年的 3.4% 下降 0.5 个百分点。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4682 亿元,下降 9.5%,连续两年负增长;石油与天然气开采业 4023 亿元,增长 6.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1690 亿元,增长 2.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636 亿元,增长 2.9% ;非金属矿采选业2046亿元,增长 13.9%(图4-1)。
2015 年上半年,中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 5260.50 亿元,同比下降 7.7%。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投资1686.05亿元,下降12.8%;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168.95亿元,下降 6.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655.81 亿元,下降 12.8%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628.92亿元,下降5.7% ;非金属矿采选业 926.22 亿元,增长5.4%
 
二、矿产品生产与消费
1 非金属矿产品生产
       2014 年,生产水泥 24.8 亿吨,同比增长 2.3%(图 4-5);平板玻璃产量 7.9 亿重量箱,增长1.1%;钾肥610.5万吨(折含K2O 100%),增长13.5%;磷矿石1.2亿吨(折含P2O5 30%,下同),增长7.0%。2015年上半年,生产水泥10.8亿吨,同比减少5.3%;平板玻璃4.0 亿重量箱,下降4.2% ;磷矿石6629.8万吨,增长 9.1%。

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 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发布首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标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DZ/T 0272—2015),规定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技术指标,建立了考核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统一要求。发布第三批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8个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连续三年共发布 20 个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主要矿种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

2.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成效显著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四年多以来,中央财政资金累计投入 148.8 亿元 ,拉动企业投入资金 949.87 亿元。通过示范基地建设,加速了低渗透超低渗透油气、页岩气、油页岩、钒钛磁铁矿、固体钾盐、低品位胶磷矿等 8 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的革新和产业化应用,使低品位、共伴生和难利用资源变成了经济可采资源,显著提升资源保障能力。

3. 加强技术政策引导约束
       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国土资发〔2014〕176 号),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准入管理,督促企业加大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4.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2014 年,国土资源部从矿业行业优选出 60 项先进适用技术予以推广(表 4-1)。三年来,共发布了三批 159 项先进适用技术(油气 22 项、煤炭 34 项、金属矿产 70 项、非金属矿产 33 项)。其中,采矿技术 59 项、选矿技术 40 项、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等综合利用技术60项。
表4-1  推介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第六章 矿产资源管理与政策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2014 年以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共修改了 3 项行政法规,发布了 2 项新规章,取消了 23 项行政审批事项,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进行了部分调整。

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变化
1. 修改3项行政法规
       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有:
      (1)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 : 一是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修改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二是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三是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四是删去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 : 一是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修改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二是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是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修改: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 发布实施2项新规章
1)发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 年 4 月 29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59 号令)。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
2)发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4 年 5 月 7 日,发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其核心原则是规范行政权力,保护群众权益。

3. 审批事项变化
1)取消23项审批事项
       2014 年以来取消与矿产资源相关的行政审批及非行政审批项目 23 项,包括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等(表6-1)。

2)保留和调整的审批事项
       根据 2015 年 5 月 6 日国务院第 9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矿产资源规划审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国土资源部保留 9 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19 个子项(表 6-2)。

二、矿产资源税费
1. 税费政策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4]72 号)、《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3 号)和《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74 号)(2014 年 10 月)要求,自 2014年 12 月 1 日起,将全国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计征方法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 提高至 6%。2015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表6-3、6-4)。



附件: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5-中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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