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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发布,石墨、微晶玻璃等享受退税优惠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5-07-10 10:09:40    浏览次数:
 
     (中国粉体技术网/班建伟)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通知》),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整合归一
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统一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通知》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征增值税比较,收入对应成本中耗用进项税额不需转出,纳税人可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惠利好,具有实质性降低税负。
      《通知》将原有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设置不同档次退税比例
      《通知》中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即100%、70%、50%、30%,取消原有80%比例。
增减资源产品项目内容
       如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产品中增加了微晶玻璃、U型玻璃;取消了废橡胶制品作为原料;新增原料及产品项目如: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进行发电。
       用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作为炼钢炉料;将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出纸浆、秸秆浆和纸等等。
       将风力发电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另行明确。
享受优惠须同时符合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影响享受优惠政策的因素
       1.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2.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条件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 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风险提示
       1.纳税人生产的相关产品和劳务,应完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列举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2.纳税人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3.纳税人对可享受即征即退的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等应在单独档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4.当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按规定调整,恢复正常缴纳税款。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 1.1 油母页岩 页岩油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1.2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 电力 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1.3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 废渣 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2 废渣 水泥、水泥熟料 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2.3 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建筑砂石骨料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4 粉煤灰、煤矸石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 50%
2.5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6 氧化铝赤泥、电石渣 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废渣。
50%
2.7 废旧石墨 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8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2.9 退役军用发射药 涂料用硝化棉粉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0%
2.10 废旧沥青混凝土 再生沥青混凝土 1.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1 蔗渣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生产蔗渣浆及各类纸的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2 废矿物油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3 环己烷氧化废液 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2.14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再生水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5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 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16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17 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 柴油、石脑油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2.18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
50%
2.19 工业废气 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GB10621—2006),工业氢气产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 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2.20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 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00%
 
 
 
 
 
 
 
 
 
 
三、再生资源
 
 
 
 
3.1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 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0%
3.2 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30%
3.3 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 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 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30%
3.4 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 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 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30%
3.5 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 炼钢炉料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
30%
3.6 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 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30%
 3.7 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
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3.8 废纸、农作物秸秆 纸浆、秸秆浆和纸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4.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3.9 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 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胶粉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翻新轮胎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HG/T3979—2007)规定的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合(GB/T13460—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3.10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0%
3.11 人发 档发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3.12 废玻璃 玻璃熟料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SB/T 10900-2012)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4.1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4.2 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 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4.3 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70%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70%
5.2 污水处理劳务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5.3 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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