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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5-06-02 10:01:47    浏览次数:
 
     (中国粉体技术网/班建伟)近日,《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正式发布。这是我国无机化学工业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从此无机化学工业有了自己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是无机化学工业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大国,产能、产量均居世界首位,近年我国无机化学工业发展很快,2005年~2012年其产能和产量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3.6%和12.1%,但行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行业中存在的产业集中度低、产能过剩程度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一些污染严重、资源消耗量大的产品,如重铬酸钠、氰化钠、碳酸钡、硫化碱等113种产品被国家环境保护部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产生氯气、氯化氢、氟化物、砷化物、氰化物、氨气、硫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已经明确列出该行业是我国重点控制的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之一。近年,一些地方发生多起涉及无机化学工业的污染事件,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引起广泛关注,造成恶劣影响。降低和减轻污染是摆在无机化学工业生产企业面前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此前,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一直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综合类排放标准。所执行的标准针对性不强、宽严不一,且污染物项目存在缺失,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已经明显落后于当前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适时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对完善国家污染物标准排放体系,强化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减排和治理,特别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加大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适用范围
  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无机氰化物工业、硫化物和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硼化合物及硼酸盐工业、硅化物及硅酸盐工业、钙化物和钙盐工业、镁化物及镁盐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
  由于无机化学工业中的三酸(硫酸、盐酸、硝酸)、两碱(烧碱、纯碱)、电石、化肥(氮肥、磷肥和钾肥)、无机涂料和颜料虽属无机化学工业范畴,但都已形成独立的行业,这些行业都已制定或正在制修订本行业标准,此《标准》不适用上述这些行业。另外,氢氧化钾与烧碱生产工艺相同、污染物相似,故将氢氧化钾污染物排放纳入氢氧化钠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色金属已颁布了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磷化学正在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也不适用于这些行业企业。
  环保部已开展了“石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已立题),新的石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将可能对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范围重新界定,届时《标准》范围有可能会被重新界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由于无机化学工业范围广,一些无机化学工业产品不能一一列举出来,对《标准》表1-5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参照本《标准》。
  《标准》只对无机化学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废水和废气两类污染源进行控制。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本《标准》设置了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由于无机化学工业企业会产生一些污染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物,在企业内部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第一类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及生产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二类污染物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达标排放。

二、关于《标准》限值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共有30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常规污染物限值12项(pH值、悬浮物、CODcr、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硫化物、石油类、氟化物、总锌、总铜),重金属类或类金属类16项(总钡、总锶、总锰、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银、总铬、总镍、总铊),部分重金属产品如锆含有放射性元素,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也作为控制指标。
  这此指标中pH、CODcr、悬浮物、石油类是工业废水的常规控制项目,氨氮主要来自生活污水,行业中涉硫、氰、氟化物系列产品带入硫化物、氟化物和氰化物,部分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在生产过程中带入磷、氮等元素,《标准》除了考虑氨氮,将总氮和总磷纳入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中。分别设置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限值。
  新标准与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限值相比,除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pH值外,新标准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均收严了30%~90%,平均收严50%左右。
  为方便操作,《标准》中一些污染物限值给出了检测的约束条件,如总氰化物,除无机氰化物工业外其它系列产品工业可以不检测;氟化物,除硫化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物工业外其它系列产品则需进行检测;总铬则根据不同产品设立了不同排放限值;氯酸盐工业、涉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直接排放限值放宽到1mg/L,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则收严到0.5mg/L;总氮无机氰化物工业直接排放限值为30mg/L,而除无机氰化物工业外直接排放限值为20mg/L。
  废水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
  对于《标准》表1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参照表1,以免造成一些产品漏检。
  在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企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2)。其中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所加严,而重金属、类金属(砷)和放射性元素限值则与表1相同,未再加严。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大气共有25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常规10项(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氰化物、氟化物、氮氧化物、氨气)、重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15项(铅、汞、镉、锡、镍、锌、锰、锑、铜、钴、钼、锆、铊、砷化物、铬酸雾等)。
  由于不同产品间大气污染物排放差异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按不同类别产品安排了不同限值,各污染物的限值明确提出了检测对象。《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限值进行了区分,适当放宽或收严。如二氧化硫,涉硫化物及硫酸盐工业、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其限值放宽至400mg/m3,其它工业则收严至100mg/m3。氟化物,无机氟化物工业放宽至6mg/m3,对涉钴、锆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则收严至3mg/m3。锆及其化合物污染物限值则要尚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企业限值和炉窑标准新建企业二级限值相比,新标准颗粒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75%以上,SO2收严了50%以上,铅及其化合物收严了80%,镉及其化合物收严了40%以上,其他各项污染物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收严。
  总体上新标准介于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标准之间。新标准依法要求各地采取制定实施地方标准、提高环评要求、强化敏感区环境质量监控等措施,并明确规定企业应加强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无机化学工业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3、关于单位产品污染物水、气排放量的问题
  《标准》未给出无机化学工业企业单位产品水、气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实测浓度为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m。
  对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标准》中公式(1) 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国家未发布无机化学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其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浓度暂按实测浓度计算,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
  为更准确反映无机化学工业产品生产污染物排放情况,国家将计划安排无机化学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水、气排放量,以进一步规范行业污染物排放。 

三、《标准》执行时段和执行标准
  本标准对现有企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期间现行企业仍执行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是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控制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
  新标准与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限值相比,除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pH值外,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均收严了30%~90%,平均收严50%左右。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企业限值和炉窑标准新建企业二级限值相比,新标准颗粒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75%以上,SO2收严了50%以上,铅及其化合物收严了80%,镉及其化合物收严了40%以上,其他各项污染物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收严。新标准依法要求各地采取制定实施地方标准、提高环评要求、强化敏感区环境质量监控等措施,并明确规定企业应加强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无机化学工业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实施新标准,企业需要增加新建或改进一些设施的建设费用,还有环保设施运营费用。预计全行业需新建及改造现有企业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固定投资约180亿元,配套运行成本约10亿元/年。需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固定投资为10亿元,每年配套运行成本大约6.0亿元。
  国内不同地区无机化学工业发展不平衡,企业达标也有些差异。东部地区的企业环保投资一般占装置投资的5.0%~7.0%,环保运行成本占生产总成本的1.5%~3.5%,企业达标率约90%;中西部地区大中型企业有较完善的水气处理设施,环保投资约占装置投资的4.0%~5.0%,环保运行成本占生产总成本的1.5%~3.5%,企业达标率约75%~85%。占行业总产能10%左右的小型企业规模小、分散,废水、废气处理技术设施简单,处理效果差,达标率较低,企业应尽快加强环保治理升级换代,不能达标企业将被淘汰。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玛硼业集团、辽宁瑞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昌邑灶户盐化有限公司等企业给与了大力支持,多个协会行业分会如氯酸盐分会、芒硝硫化碱分会、硼化物分会、无机氟化物分会、无机硅化物分会等为标准编制工作提供了相关行业材料,昆明理工大学等有关院校提供了有色金属等行业标准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材料,这些为制定《标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标准》是在铬、锶、钡、重金属、氰化物等系列无机盐产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课题基础上开展的,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为《标准》提供了相关系列产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材料,并参加了《标准》编制组工作。
  《标准》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环保部有关领导、环保部标准科技司领导和有关同志的大力支持、关怀和帮助,环保部标准所领导和有关同志的大力支持、协作和配合,在此表示感谢。特别感谢赵国华、王宗爽等同志,在《标准》制订过程中给予了具体的指导和帮助,是《标准》按时完成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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