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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5-01-08 10:25:59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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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粉体技术网/刘莉)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信部近日修订形成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企业工艺及规模作出了具体要求:
2007年10月12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新建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电石装置,单台炉容量必须≥25000kVA;
2007年10月12日(含)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新建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投产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25000kVA,总能力≥100000kVA;2007年10月12日(含)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投产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或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16500kVA;
上述两种情况,在立项(备案)两年后建成投产的,须达到投产验收之时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2014年2月11日(含)以后获准立项(备案)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40000kVA,总容量≥150000kVA,且新增产能比照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等量或减量置换规定办理。
对于已建成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经地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石生产企业必须整体(按法人资格)申请公告,部分生产装置不得申请公告。
《管理办法》同时也明确了各管理部门职能划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石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负责电石生产企业的申请复核和公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产业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的申请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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