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想必已经刷屏大家的朋友圈了,那些长篇大论的条条框框让你很难看下去?但是作为企业主的你们,不看还真不行,因为稍不注意几盘“青岛虾”就没有了。新法有哪些内容与我们粉体行业相关?实施后行业内企业在广告宣传方面需要做哪些调整?
虚假广告有明确界定
新法对何为虚假广告作出明确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设备、粉体企业在期刊杂志上刊登的广告中,有不少企业主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荣获年度知名品牌”等称号来彰显软实力,但在新法的规定下,这些称号必须要是验证通过的、有相关证明的,如不符合实际情况,企业将受到最高200万的处罚。
再有一些如“首创”、“最节能”、“最专业”等词汇出现在广告宣传物中,也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如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有意抬高自己贬低别人,企业也将受到相关处罚。此外,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国家工商局在行政解释中还认定,除明确禁止的这几个词之外,其他近似含义的广告用语,需要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定。例如“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明确表述的,则允许使用。
赠品模糊将罚十万
在商家的日常广告宣传中,经常会出现“买一赠一”、“限时有礼”等模糊表述,而这在新《广告法》中,会被禁止。
新《广告法》在第八条中专门作出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在广告中出现关于附带赠送的宣传,相关的品种、规格、数量,赠送活动的有效期限,以及获赠的标准、给付方式都必须表述清楚,从而防止商家通过空口许诺来吸引消费者。如果商家违反上述规定,要受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些促销活动中,企业难免会打出“买多少送多少”的口号,而新法规定,赠品需要有明确的介绍,企业在做相关促销活动时,需要在促销的赠品上加以说明,此外,赠送活动的有效期和获赠的标准、给付方式都必须表述清楚。
13条禁止性规定
(1)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色情、赌博等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4)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7)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2)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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