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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4-12-09 09:20:29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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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粉体技术网/班建伟)2014年第32号国务院公报日前发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工信部制定了《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查、监督管理和附则四个部分。《暂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工信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所需材料。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照准入标准,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要求,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信部。工信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信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1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暂行办法》要求,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暂行办法》还规定,已公告企业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不接受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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