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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看未来行业规范方向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4-09-28 16:40:5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强化环保、能耗、技术等标准约束,更好地发挥行业准入条件在调整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我们组织修订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

1、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1)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规划政策要求。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2)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新建和扩建平板玻璃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平板玻璃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要求的,需通过整改达到;整改仍未达到的,予以关停或列入落后产能予以淘汰。
(3)2017年底前,严禁建设新增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新建、扩建平板玻璃项目应当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同时,要配套建设处理能力不低于自产玻璃原片(工业玻璃项目除外)50%的玻璃深加工项目。
(4)新建平板玻璃项目原则上要进入特色产业园区。支持平板玻璃企业“退城入园”,延伸产业链,开展精深加工。
(5)限制新建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不得以发展工业玻璃或在线镀膜玻璃的名义变相新增普通浮法玻璃生产能力。支持现有普通浮法玻璃生产企业转产工业玻璃、在线镀膜玻璃,发展玻璃深加工。
2、生产工艺和装备
(1)新建、扩建平板玻璃项目,要按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燃烧、能源梯度利用(含低温余热发电)等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生产装备。
严禁采用我部发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工艺和
装备。
(2)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项目,要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产生的工艺和清洁燃料,配套建设高效、可靠的脱硝、脱硫、除尘装置。
(3)新建平板玻璃项目要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建设。
(4)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项目,应同步建设企业信息化管理体系,完善涵盖制造执行(含在线质量监控)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生产自动化水平。
(5)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项目要以新带老,推进平板玻璃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产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质量保证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3、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
(1)按《清洁生产标准平板玻璃工业》(HJ/T 361)要求,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建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在线实时监控系统。
易产生粉尘的原料储存、称量、输送、混合、投料等工段要密闭操作,采取有利于抑制粉尘飞扬的密闭装置,防止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配备智能化设施,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使用溶剂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段,要建设配套设施,对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气体进行收集处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和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要求。排放不达标的,应停产整改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3)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废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不达标的,应停产整改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4)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储存和再利用,实现零排放。
(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1)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项目要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通过以新带老,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建设完善企业能源管理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严格按《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执行。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达到GB 21340 中“新建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现有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必须达到GB 21340 中“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并要通过整改尽快达到“新建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3)采用先进的节能、节水措施,使用列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或能效标准达到1级标准的机电设备。
(4)年耗标准煤5000 吨及以上的企业,应定期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
5、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1)建立对平板玻璃生产全过程实施管控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2)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项目,80%以上的产品要能达到《平板玻璃》(GB 11614)中优等品的质量指标。
(3)开展玻璃深加工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产品的强制性认证。
6、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
(2)执行《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15081),配套建设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
(5)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7、监督管理
(1)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项目要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备案、土地供应、环保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监管和淘汰落后等应依据本准入条件。
(2)项目投产前和正常生产期间,由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对平板玻璃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完成情况。经整改仍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予以淘汰。
有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要开展本准入条件的宣传并协助做好执行监督工作。
(3)对以生产工业玻璃或在线镀膜玻璃名义建设,实际生产普通浮法玻璃的企业,向社会公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对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企业和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8、附则
(1)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平板玻璃生产线。生产工业玻璃(包括显示器件用超薄玻璃、太阳能器件用超白玻璃、运输工具风挡或舷窗用玻璃板材等工业用玻璃原片)的平板玻璃生产线,除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外,其他按本准入条件执行。
(2)本准入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3)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4)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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