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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通过,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不封顶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4-05-16 08:48:16    浏览次数:
 
      (中国粉体技术网/班建伟)历经四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社会各界和企业对新法的关注度持续增加:新修订的《环保法》有什么亮点?还有哪些方面需完善加强?将对环境治理
有何推动?特别是对企业有哪些震慑力,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有怎样的促进?
新法修订不再小修小补
      《环保法》的修改工作原先由全国人大环资委主导,而现在已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导。
原来都叫环保法修正案,三审稿由于改动太多,改叫修订草案。这实则对外传递出一个信号,给环保法修法定性,不再是小修小改。小修小改的思路显然与党的十八大、新一届全国人大及新一届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目标和经济发展转型不相符。
       此外,今年集中爆发的大气污染问题、逐渐凸显的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问题等都表明,《环保法》做大幅修改正当其时。加大财政投入,将不再是一句空话,因为环境执法是要有成本的。同时环境执法的能力、素养、方法、手段、理念等都要跟上新修订的《环保法》要求。
环保部门执法效率将提高
       以前生产企业法制意识不强,不守法会被环保部门教育警告,最多缴点罚款了事。新法规定,如果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会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要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拘留。今后企业不守法,很可能要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之前规定,企业超标排污或者完不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由政府要求企业停产治理或者限产治理。而新法则规定,今后由下达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直接要求企业实行停产或者限产治理,停产治理和限产治理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报请政府关闭企业。中间环节少了,执法效率将提高。
       过去要走一个比较长的流程,现在是不行就停产,停产不行就报请政府予以关闭。2015年1月1日新法开始实施后,一些治理设施不配套的企业将面临生存困境。
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1989年《环保法》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25年过去了,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了一些流域、区域的调整方法,比如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新法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因为它容易产生面源污染,包括农村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专门做出了规定。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还需扩大
       在去年《环保法
》修改的二审稿中,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曾被限定为一家机构。这种“公益垄断”遭到了舆论的广泛质疑。
       此次修订后,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最终被确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较之二审稿,主体范围无疑大为放宽。
       据统计,目前国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但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放宽还不到位,最重要的是,公民个人不能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一个现实的例证是,不久前兰州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数位兰州市民分别以个人名义向兰州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被法院拒绝立案,理由就是“个人不符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生态保护细则还需强化
       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凡是以前有争议有利益冲突的地方,基本都环保优先了,给予环保的权力越来越多。但新法中大部分的内容还是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提到的比较少,或许是因为生态破坏难以量化,但相比污染,像煤炭开采造成更严重的环境问题是生态破坏和地下水破坏。
       新法中新增的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两处。一是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二是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两处都是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没有细化。但至少已经写进了法里,证明生态保护已经受到重视,下一步估计相关部门会出台更详细的条例,将来像在煤矿区的总体规划中,生态敏感区的煤矿或许就不能再获批了。
新法利于化工行业绿色转型
       新修订的《环保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重污染行业无序产能扩张,短期来看,对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利空明显,尤其“三高”行业影响正在逐步扩大。
       北方地区目前为数众多的化工民营企业整体开工水平较往年同期大幅下降,对于环保不达标企业或责令整改,甚至直接“封停”;长期来看,有利于整体化工行业朝向节能、绿色环保、高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中央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基调。
地方政府是环境第一责任人
       过去,《环保法》主要针对企业,而对政府行为没有触及。经过30多年的实践,污染问题之所以没有改观,主要是因为企业背后有地方政府保护,双方是利益共同体,环保部门在处罚企业时会遭遇很大阻力。所以,此次修法明确地将地方政府作为环境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是一次重大突破。
       此外,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这些法律大多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如今不能满足中国环境保护的需求。未来,在新《环保法》的引领下,其他环保法律的修改也应逐步提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已经到了需要系统修改的时刻。
环保市场期待严格监管
       环保市场一直被称作关系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严重,问题在于政府监管是否到位,处罚是否到位,这两方面是环保产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环保行业有两大特征,一是与政府行为高度相关,二是购买方往往并非受益方,而受益方往往无法成为付费主体。因此,环保产业市场必须是被政策和监管压迫出来的购买行为,只有两者都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环保产业才能真正出现,才能形成良性的环保产业结构,告别“关系市场”。
       过去,在环保领域,还存在着政府监管不到位、对违法企业处罚较轻的现象。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才会形成行业自律。而在环保意识没有达到较高程度之前,只能通过足够严厉的行政手段,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企业的自律道德,以此来帮助整个社会形成重视环保的气氛。
“按日计罚”增加处罚力度
       以前违法企业往往在缴纳远低于守法成本的一次性罚款后,就可以继续污染环境。未来,环保部门将拥有更多法律权力,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污染设施、设备等。
       现行的法律规定最高的处罚只有50万元,但往往一套
环保设备都不止50万元,企业宁愿违法也不愿增加环保设施,新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增加了处罚力度。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比如5万元;如果还是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被罚5万元,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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