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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支持综合利用废石和尾矿等砂石资源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21-08-02 15:34:49    浏览次数:
 
  日前,湖南省发改委、工信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建设一批大型砂石生产基地,并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发改价调规〔2021〕4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精神,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举措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1.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规定,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内各铁路运输企业)。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用机制砂、砂石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等规范标准体系。将机制砂石列入推广应用类目录,促进机制砂石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发展特殊领域应用的高品质机制砂石和特种砂石产品,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机制砂石应用比例。(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内各铁路运输企业)
  
  2.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科学布局全省建筑用砂石矿山,支持砂石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好的市州积极有序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通过市场化办法实现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强化砂石资源保障,加强砂石产需衔接,在满足合法用地及集中设置砂石采矿权条件下,沿省内主要江河和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供应保障。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3.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及时收集梳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规划选址、能评环评等问题,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对符合要求的机制砂新建项目及配套的矿山开采项目依法加快规划选址、能评环评、矿权办理等审批,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内各铁路运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支持和引导地方依法予以延续登记,禁止对砂石采矿权延续实行“一刀切”做法,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鼓励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
  
  4.严格砂石产品质量管控。完善砂石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砂石企业要建立标准化试验室,年开采规模在60万吨以下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加强对砂石原料的品质监测,严格控制有害杂质含量,依据原料品质实施分级利用,做到优质优用。新设矿山应对母岩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砂石产品质量。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节能降耗、节水减排、水土保持、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机制砂石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运用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湖南省砂石骨料行业规范条件》,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砂石产业监管服务平台,加强砂石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提升砂石行业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管理水平,建立“生产—销售—使用—监管—追溯”质量责任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
  
  5.优化砂石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充分发挥资源、资本、技术、市场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实施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培育打造生态环保、管理先进、装备精良、质量可靠的大型砂石企业。加强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推进机制砂石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大型砂石生产基地。鼓励砂石企业向下游延伸产业链,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等一体化的绿色、环保、高端砂石建材产业园。鼓励砂石下游产业及砂石建材产业园向工业园区聚集,发挥集聚效应,在符合绿色环保的前提下,各园区要在产业准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6.降低运输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完善“湘、资、沅、澧”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布局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协调铁路部门开通砂石运输专列,畅通“四水”沿线公路控制路段砂石运输;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根据企业需要,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构建砂石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培育适合砂石产业的O2O、C2B等电商模式,实现砂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息交流、市场交易、物流配送、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等功能。(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7.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行为源头管理,严把采砂许可准入关口,加强采砂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无证采砂船只处置力度,严防河道非法采砂反弹,维护我省河道采砂秩序,确保生态健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8.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完成市、县管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审批,做到应编尽编、应审尽审、应批尽批,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
  
  9.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10.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11.鼓励利用一般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混凝土路面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12.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严禁以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挖砂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13.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全省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及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鼓励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鼓励省内大型钢铁生产企业直接生产钢结构建筑标准化构件,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成熟的技术体系在全省城镇住宅和农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保障重点工程和应急用砂。
  
  14.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市州,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可编制临时应急方案,按程序报批,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15.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履行《防洪法》《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程序后,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16.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落实省内河道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三无”采砂船、非法运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17.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规定,依法查处砂石经营者协议定销售区域、串通涨价、统一销售价格等垄断行为,以及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省市场监管局)
  
  18.加强进出口管理。从严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导市场主体扩大砂石进口规模,执行国家有关砂石进出口管理政策。(省商务厅)
  
  三、保障机制
  
  (六)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统计以及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八)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每两个月调度一次全省砂石供求情况。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九)营造良好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市州人民政府)。坚持一视同仁,鼓励大中型国有企业整合砂石资源,允许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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