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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矿产开发“撂狠话”:绿则存,不绿则退!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9-07-16 17:39:13    浏览次数:
 
  近日,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践行生态优先发展理念推动我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通过以下多项举措推进矿产资源开发高质量发展: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约束;
  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控作用;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严格开采规模准入标准;
  严格管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
  从严控制在草原上新建一般矿山开采项目;
  依法有序推进禁止开发区、化解过剩产能矿业权退出;
  强化监督管理。
  
《关于践行生态优先发展理念推动我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内蒙古依靠矿产资源开发、发展资源型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这种发展不可持续,留下了许多后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我区矿山布局不合理,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结构性问题突出,矿产资源产业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小型露天矿山开采数量大、开发比重高,安全生产压力大等问题,构建起资源节约、安全高效、生态友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推进我区矿产资源开发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压缩存量,控制增量。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压缩存量1/4,新建矿山实行增存挂钩,到2021年底实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矿业权总量控制到500宗。
  (二)提升产能,绿色发展。新建矿山生产规模达到中型以上,新建矿山全部实行绿色矿山要求,已建矿山到2025年提升至中型及以上规模并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主要措施
  (三)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约束。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严守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功能定位管控要求,完成全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编制(修编)各项专项规划,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结构和产能规模。
  (四)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强化矿业权总量约束。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基础,以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基本约束,以地质条件为基准,以生态保护为底线,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和矿业权设置排他性原则,妥善处理鄂尔多斯盆地等资源富集区各类矿产空间和开发时序关系,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从严控制矿业权投放总量,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布局,推进综合勘查、有序开采及综合利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五)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绿色约束,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推进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推进绿色勘查、综合勘查和集中勘查,合理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加强对共伴生矿产实行同步勘查同步评价。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造升级,建立“绿则存,不绿则退”的倒逼机制,促进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六)严格开采规模准入标准。加强规模约束,矿山建设规模应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生态建设要求相适应。
  1、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应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开采规模中型标准,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均应达到中型及以上的原则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开展矿山建设,禁止新建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山。
  2、2025年底前,已建矿山应通过资源整合等方式,提升至矿山中型生产规模以上,并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按规定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或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由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其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已为小型且不符合整合条件的矿山,可按照现有生产规模开采至矿山资源枯竭关闭。
  3、已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按已批复的生产规模办理采矿许可证新立登记,逾期须提升矿山生产规模中型标准。
  (七)严格管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
  1、强化规划管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开展本行政区内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科学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集中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市级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中单独设立章节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发规划,明确所需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矿山数量与开采总量,并对所辖旗县进行指标分解,按照压缩1/4的目标确定总量和布局等规划内容,严格按照规划设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
  2、严格控制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实施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设置增存挂钩,从严控制增量,采矿权投放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量。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整合、淘汰落后矿山、僵尸矿山清退专项整治,压缩现有存量。落实规划调控,实现禁采区内已设矿山逐步关停、限制开采区内已设矿山逐步收缩,集中开采区内产能聚集,确保到2021年底全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总量由目前的695个缩减至500个。
  3、科学确定矿区范围。设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设计和安全生产需求,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农产品主产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砂、石、土采矿权。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面积。
  4、严格规范开采行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从严控制在草原上新建一般矿山开采项目。
  1、一般矿山开采项目是指资源储量规模或开采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矿山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在草原上新建储量与规模为中型的矿山,禁止新建小型矿山,但服务国家重点工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除外。
  2、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的一般矿山项目新设采矿权时,登记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应当首先征求草原主管部门意见,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查申办项目的各项申请条件,并充分考虑申请区域在草原保护实施中的影响,明确项目管控要求,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开采活动在可控范围内按照设计有序实施。确需占用草原设立采矿权的,需提供草原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明确意见,同时,矿山生产工艺、设备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新设采矿权项目,须由矿山所在地盟行政行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山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草原保护影响、经济效益等综合评估,经评估论证确需开展的露天开采矿山项目,由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登记机关出具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同时,矿山生产工艺、设备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草原上新设服务国家重点工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除应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明确限期开采,服务国家重点工程完成后予以关闭并依法依规完成生态修复。
  4、现有矿山开采矿产资源或进行生产规模提升、深部资源勘查开发的,涉及用地需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征占用草原的规定办理,未取得草原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占用的,不得在相应区域开展生产建设活动。现有矿山进行平面扩区或变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须参照新建一般矿山及露天矿山占用草原要求执行。
  5、严格控制新建一般矿山及露天矿山占用林地,确需使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占用的,不得在相应区域开展生产建设活动。
  (九)依法有序推进禁止开发区、化解过剩产能矿业权退出。
  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以取缔非法、证照注销、生态恢复、合理补偿为重点,按照自治区工矿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退出方案、补偿方案、生态修复方案和联合验收办法要求,继续深入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确保到2020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全面退出,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2、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矿山义务履行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辖区内下一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矿山后,要积极引导矿业权人依法履行闭坑报告编制、环境治理等法定义务。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和相关证照吊注销完成后,方可进行煤炭产能交易,以确保关闭验收、治理恢复到位。
  (十)强化监督管理。
  1、推进自然资源诚信体系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强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提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水平,加强对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及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切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好转。
  2、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及名录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推进内容,提高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推动实施绿色矿山建设。自治区绿色矿山实行名录管理,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绿色矿山评估入库工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规做好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建设及日常管理。
  3、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行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治理项目或整理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采矿、未按规定履行矿业权人义务破坏生态环境、拒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违法行为,形成政府指导、部门联动的执法合力。对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下、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备、存在违法行为的已建矿山,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有关要求
  (十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工作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既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又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产生直接影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承担起引导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做好部门分工,打破部门壁垒,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形成合力,要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管、能源、林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我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



时间:2019年3-5日,地点:江苏 昆山


  培训内容:

  (一)粉体的超细粉碎技术与设备   
  1. 超细粉碎技术原理
  2. 超细粉碎技术装备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3. 超细粉碎设备种类及其应用
  4. 超细粉碎设备选型方法
  5. 超细粉碎工艺设计方法
  6. 超细粉碎常见问题剖析与解决方案
  7. 交流互动

  (二)粉体的精细分级技术与设备
  1. 精细分级技术原理
  2. 精细分级技术装备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3. 精细分级设备种类及其应用
  4. 精细分级设备选型方法
  5. 精细分级工艺设计方法
  6. 精细分级常见问题剖析与解决方案
  7. 交流互动

  (三)粉体超细粉碎和分级过程中的性能表征与应用
  1. 粉体各项性能指标的表征
  2. 超细粉碎和分级对粉体结构及性能的影响
  3. 超细粉碎和分级过程中粉体的理化特性控制及应用
  4. 交流互动

  (四)功能粉体的超细粉碎和分级
  1. 热敏性物料的超细粉碎和分级设备与应用
  2. 塑性物料的超细粉碎和分级设备与应用
  3. 高纯粉体材料的超细粉碎和分级设备与应用
  4. 针状粉体的超细粉碎和分级设备与应用

  (五)参观考察
  参观江苏密友粉体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报名咨询:冯文祥 18301216601(微信同号)

2019年粉体表面改性技术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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