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二、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三、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四、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磷石膏是用硫酸分解磷矿萃取磷酸过程中的副产物,磷酸又是生产高浓度磷复肥、饲料磷酸氢钙的主要原料,制取1吨磷酸约产生5吨磷石膏。
近年来,湖北、云南、贵州、安徽和四川五省的高浓度磷复肥产量一直位列全国前五位,相应的,磷石膏也大都集中产生在这五个省份。2018年,湖北、云南、贵州的磷石膏产生量均超过了千万吨。但我国整体上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仅有39.7%,不足四成。
此次优惠目录已把目前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相关产品都列入其中,实属不易!但针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问题,除了财政部门的优惠政策以外,工信部、发改委等部门还需要针对性解决企业在实际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比如,磷石膏制硫酸副产水泥是目前磷石膏综合利用的大宗化利用方式,但由于水泥属于2013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规定的过剩产能,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这就导致国内已建的四条生产线生产出来的水泥没有生产许可证,进不了市场,影响该技术路线的应用。国家层面若能在产业政策上予以支持,无疑将为磷石膏大宗化利用开启绿灯。
来源:财政部、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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