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工信部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22日。
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 行业标准重点制定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类标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行业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鼓励在行业标准制定中考虑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支持围绕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联合开展行业标准制定。鼓励将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基础公益类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所辖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企业、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以下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受托机构;没有对应受托机构或涉及多个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受托机构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相应的受托机构进行审查,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针对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指定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
(三)项目建议汇总表;
(四)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针对融合、交叉的技术领域,可以由两个以上(含)标准化技术组织联合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个自然曰。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计划项目进行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应当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申请,经相关受托机构审查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两个以上(含)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同负责的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应当由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提出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决定。
第四章 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行业标准起草工作。应当成立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两个以上(含)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同负责的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会议审查的行业标准,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查结论。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的行业标准,会议纪要应当附参加会议委员名单;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的行业标准,会议纪要应当附参加会议专家名单。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釆用会议审查。
函审的行业标准,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并附全部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赞成意见占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时,应当组织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的代表进行审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15人,表决时,须有全体代表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被审查行业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两个以上(含)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同负责的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联合审查,并符合本条前四款的有关要求。经两次审查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结论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
未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结论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
第五章 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和出版
第十七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受托机构审查,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报批时,涉及专利问题应当妥善处置,形成专利情况说明及处置意见。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及报批行业标准计划来源、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汇总表;
(四)行业标准申报单;
(五)行业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六)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全部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釆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国际国外标准与行业标准主要技术差异对照表;
(十)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十一)专利情况说明及处置意见;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两个以上(含)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同负责的行业标准,由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同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受托机构审查。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编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或委托相关受托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报批稿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备案和出版。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六章 复审
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组织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在复审周期内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报送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下达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依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形成复审结论等行业标准复审材料后报送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于拟废止的行业标准,应当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
行业标准复审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行业标准复审报告;
(三)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对于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相关出版机构等应当在标准编号后加注复审年份。对于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第七章 修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时,应当修订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修订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进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和出版。
第二十八条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其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增减后,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釆用修改单方式修改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修改时,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开展行业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形成行业标准修改单报批稿等报批材料,经相关受托机构审查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发布。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修改单报批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行业标准修改单项目汇总表;
(三)行业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四)行业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行业标准修改单审查会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修改单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全部行业标准修改单送审稿函审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自愿将拟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材料报送相关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指定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团体标准材料进行审查。受托机构将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社会团体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下达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团体标准转化项目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进行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和出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工信部
编辑整理:粉体技术网
更多精彩!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中国粉体技术网官方微信(粉体技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