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要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经要闻
 
湖南:严惩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矿山采选等六类经营性活动!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7-08-24 08:32:17    浏览次数: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对全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湖南:严惩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矿山采选等六类经营性活动!

  1、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纳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是指厅机关、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湖南:严惩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矿山采选等六类经营性活动!
 
  2、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
  
  3、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4、清理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81-817日)
  成立厅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机关处室应明确由兼职纪检员专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直属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
  在网络、微信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厅举报电话:0731-89991133;
  信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5办公楼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纪委;
  电子邮箱:465945383@qq.com。
  
  2)自查自纠阶段(2017818-930日)
  各处室、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和《本人承诺》。
  省管干部由驻厅纪检组收集,统一报送至省专项整治办;机关处室个人报告材料和直属单位厅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统一交由厅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其他人员分别由各单位专项整治办收集留存备查。
  在2017年9月30日前,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
  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厅专项整治办。
  
  3)整治查处阶段(2017101-1231日)
  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各级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厅专项整治办适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自2017年10月起,各直属单位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厅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201811-131日)
  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严肃查办案件: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直属单位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专项整治办报告。
  编辑整理:中国粉体技术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更多精彩!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中国粉体技术网官方微信(粉体技术网)
 
中国粉体技术网微信公众号 粉体技术网 bjyyxtech
 
相关信息 更多>>
龙岩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出台2013-06-13
全国各领域将于6至9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013-06-14
国土部下文“剑指”矿山安全2013-06-14
5月CPI和PPI继续背离,非金属矿等行业产能过剩或成影响因素2013-06-14
工信部召开非金属矿生产行业管理暨无铬耐火材料产业发展座谈会2013-10-11
2014年1-2月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速下降2014-03-29
 
我要评论

人物访谈 更多>>

企业动态 更多>>

热点综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