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明确取消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资质要求。
此前,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取消了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等9项资质要求。
至此,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审批登记所需技术报告编制资质全部取消;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扩界、缩界、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审批登记所需技术报告编制资质几乎全部取消,仅剩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范畴)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尚未取消。
资质的取消,意味着甲乙丙级资质将不再具有实质性意义。能力的高低不再取决于一张单薄的资质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具备了编制相关技术报告的能力和水平,都可以承担相应技术报告的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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