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土资源部、工业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昨日,多部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意见》做了解读。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开创性工作,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补偿经济机制,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截至2015年,全国共投入治理资金超过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80万公顷,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但总体上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一方面部分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不到位,仍在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仍十分繁重。
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熊自力介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制化进程,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方案,在进一步严格矿产开发准入的同时,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指导矿山企业利用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
三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四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启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和论证工作。
治理成果究竟会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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