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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排污权交易制度将建立 排污须领排放指标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4-08-28 14:24:17    浏览次数:
 
       (中国粉体技术网/班建伟)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的作用,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业内分析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是继“十一五”期间启动10省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政策力推排污权交易进入“深水区”的一次力举。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逐步建立,将逐步改变排污企业的支付及收益模式,有助于调动污染大户治污积极性,并完善环保企业盈利模式。

10省市试点三年建立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将一个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商品出售给缺少排放指标的企业。举例说,如果A企业一年的COD(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可以正向激励企业减排积极性,并通过市场交易机制为企业增添治污收入。业内专家普遍指出,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治理方面为政府和排污企业减负,同时实现减排效益的有效制度安排。
        自2007年国家启动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权交易试点以来,排污权交易制度化进程步履蹒跚。越来越沉重的治污压力,倒逼政府和污染大户必须为污染治理引入“活水”,以市场机制来调动各层面的积极性。按照此次出台的《意见》安排,现有10个省(市、自治区)试点将在未来3年内基本建成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此制度下,将明确交易试点范围要求、排污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排污权有偿获得与环评前置要求、价格部门工作职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款征收和管理、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
对此,相关人士指出,交易价格等具体问题,目前相关部委正在协商拟订。资金方面,困难企业可以分期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同时,将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易。
 
传统治污模式有望改变
  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是“谁污染,谁付费”,企业每年只需缴纳并不高的排污费就可随意排污,导致出现众多污染大户污染成本低,环保投入不足等现象。这种现状也直接影响环保行业的产业化进程。有专家表示,环保行业如果不能在各个环节引入市场概念,而继续靠行政指令来推进,那么业内期待的环保产业化进程将继续徘徊不前。
  作为环保行业的“甲方”,排污企业如何树立市场意识,将环保投入作为经济学概念来看待,是环保产业化的重要议题。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则可被视为解决之道。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将促使企业走出“付费即排”的老路,取而代之的是须先领到政府按量分配的“排放指标”,方可排放污染物。环保投入足,减排效果好的企业则可通过交易创收,环保投入不足的则须通过购买指标来“补课”。
       传统治污模式是排污企业自行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治污工程,没有盈利,仅仅是被动满足政府指令和国家标准。与传统模式不同,在排污权交易的框架下,排污企业可以将其减排量出售或抵押贷款,用于回收减排成本,甚至盈利。因此,排污权交易改变了排污企业的支付及收益模式,也将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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